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旅游立法座谈会

2009-06-10

    6月4日、5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召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相关部门座谈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柳生出席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主任方双建主持座谈会。
    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导游、宾馆、饭店、旅游客运等旅游经营者代表、部分旅游行业学者、法学专家等30余人和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文物局等25家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市人民政府提交到市人大常委会的《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对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规范的设置和表述、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以及一些法律词语的运用,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李柳生副主任在作重要讲话时指出,我市2000年制定实施的《洛阳市旅游管理条例》,在当时的环境下,对有效地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旅游经济进一步繁荣兴旺、旅游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旅游企业进一步增强壮大,旅游综合接待能力进一步完善提高,旅游投资进一步蓬勃兴起等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旅游强市战略的推进,实现“大旅游”发展趋势的需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已势在必然。他说,前一段有关部门对外地市旅游业发展情况和旅游立法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市旅游局和市法制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省里及其他地市的立法条文,几易其稿,对条例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家在这两次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将经过认真梳理归纳,吸收到修订草案中来,尽量使这项立法能比较完善,能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旅游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运行,使旅游强市的战略目标早日实现。
(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