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当事人打官司可“点名”代表全程监督

2009-06-19

    日前,在一名县人大代表的全程监督下,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服判息诉。这是该县人民法院聘请人大代表应当事人选择担任特邀监督员,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工作的首个案例。
    人大监督法院如何入手,法院如何突破内部监督?对此,夏津县人民法院找到一条新路子。从5月9日起,该院将25名县人大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张贴在立案庭,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挑选其中1-2名人大代表来监督自己的案件。
    5月21日,笔者在夏津县法院立案庭看到,每位当事人在立案时,都会收到一份夏津县法院随案发放的《廉政监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邀请1-2名人大代表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该院副院长韩秀海向笔者出示了一份《关于特邀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监督、推进司法公信工作的制度》。他介绍说,人大代表被当事人选为监督员后,可对相关案件除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以外的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代表可以调取、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可以要求承办法官介绍案件内容,可以在案件审理时旁听,可以随同法官一起去见证执行。同时,代表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经县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共同研究决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邀请;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办法官提出;不得为当事人说情,不得干扰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代表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怎么办?根据该项制度规定将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普遍性问题,代表可以报告人大,然后以议案、建议的形式反馈给法院限期整改;二是对审判纪律作风比如法官着装不标准、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可以直接向办案人员或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对涉及办案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机械司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方面的问题,可直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将审查处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人大代表要填写《 案件监督评价表》,对承办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作风、效率等进行评议。法院每年对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优秀者予以表彰,评定差的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理。
    “我们是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结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推出这一举措的。”谈起实行这一做法的初衷,夏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成岩说:“人大代表具有优越的社会地位和公信代表性。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能够使外部群众对法院司法的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倒逼’法官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诉求、视当事人如亲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同时,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又可成为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沟通的平台,有利于促进案件的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夏津法院的这一做法得到了该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和大力支持,县委书记杨同军亲自出席了启动仪式。“这一做法是夏津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在新形势下强化法院外部监督、推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次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富有创新性、意义深远!”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房玉梅说。(郑春笋)             

来源:人民权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