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执法检查迈向常态
2009年6月18日,辽宁省辽阳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该县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进行检查;
2009年6月15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到石家庄市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09年6月中旬,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进行检查……
由尝试探索到制度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已成常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的有关情况看,从1979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始成立以来,截至2008年底,仅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就达3400余次,共对上千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有力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在各地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方针的落实,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由尝试探索到制度规范
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出台执法检查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是全国最早探索执法检查的省级人大常委会。那是1981年,为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他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检查执法情况,并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执行。虽然当时没有用“执法检查”这一称谓,也没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或法规,但从其形式与内容看,已具备执法检查的“雏形”。
1983年,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宣传、贯彻新宪法的情况进行“大检查”。这也是较早开展执法检查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1986年,彭真委员长提出,对人大监督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此时,全国相当一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已陆续结合自身实际,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得以蓬勃发展,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并开展执法检查密不可分,且二者互为影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谈起执法检查的发展历程,如数家珍: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加强监督工作,常委会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992年2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出,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就总结吸收了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监督法草案;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从若干意见到监督法,虽然法律效力一样,但实现了两大跨越:一是由规范单项监督工作迈向规范全面监督工作;二是由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扩展到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这无疑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以若干意见和监督法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监督条例或有关执法检查的法规。执法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日趋规范。由内部定题到公开选题、积极创新检查方式,让检查更有针对性。
2004年底,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向社会征集2005年执法检查项目,结果提建议者达到千余人次。经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列出可供执法检查的39类法律法规,再次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了5个执法检查项目。这一做法延续至今。
执法检查,群众“点题”,近年来被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采用。湖北省宜都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人大网站设置“监督议题征集专栏”,还主动走访群众,向群众征集议题。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但用群众可以“点题”的方式打破“闭门检查”惯例,对检查结果也不再仅是内部通报,还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创新执法检查的方式。2008年6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其做法就令人耳目一新。
首先,在检查对象上,由“政府定”变为“人大定”。检查组自己选定执法检查对象,使执法检查更具主动性,了解情况更具真实性,检查问题更有针对性。
其次,吸收专家学者进检查组。法律专家、学者参与执法检查,既能更敏锐地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能更专业地发现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
再次,检查前精心培训检查组成员。让成员们系统学习了解将要检查的法律法规、重点问题以及本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促其“专业速成”由“看热闹”变为“看门道”,大大提高了执法检查的质量。
2009年6月15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到石家庄市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09年6月中旬,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进行检查……
由尝试探索到制度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已成常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提供的有关情况看,从1979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始成立以来,截至2008年底,仅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就达3400余次,共对上千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有力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在各地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方针的落实,推动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由尝试探索到制度规范
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出台执法检查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是全国最早探索执法检查的省级人大常委会。那是1981年,为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他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检查执法情况,并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执行。虽然当时没有用“执法检查”这一称谓,也没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或法规,但从其形式与内容看,已具备执法检查的“雏形”。
1983年,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宣传、贯彻新宪法的情况进行“大检查”。这也是较早开展执法检查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1986年,彭真委员长提出,对人大监督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此时,全国相当一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已陆续结合自身实际,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得以蓬勃发展,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并开展执法检查密不可分,且二者互为影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谈起执法检查的发展历程,如数家珍: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加强监督工作,常委会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992年2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出,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就总结吸收了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监督法草案;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从若干意见到监督法,虽然法律效力一样,但实现了两大跨越:一是由规范单项监督工作迈向规范全面监督工作;二是由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扩展到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这无疑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以若干意见和监督法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监督条例或有关执法检查的法规。执法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日趋规范。由内部定题到公开选题、积极创新检查方式,让检查更有针对性。
2004年底,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向社会征集2005年执法检查项目,结果提建议者达到千余人次。经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列出可供执法检查的39类法律法规,再次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了5个执法检查项目。这一做法延续至今。
执法检查,群众“点题”,近年来被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采用。湖北省宜都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人大网站设置“监督议题征集专栏”,还主动走访群众,向群众征集议题。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但用群众可以“点题”的方式打破“闭门检查”惯例,对检查结果也不再仅是内部通报,还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创新执法检查的方式。2008年6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其做法就令人耳目一新。
首先,在检查对象上,由“政府定”变为“人大定”。检查组自己选定执法检查对象,使执法检查更具主动性,了解情况更具真实性,检查问题更有针对性。
其次,吸收专家学者进检查组。法律专家、学者参与执法检查,既能更敏锐地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能更专业地发现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
再次,检查前精心培训检查组成员。让成员们系统学习了解将要检查的法律法规、重点问题以及本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促其“专业速成”由“看热闹”变为“看门道”,大大提高了执法检查的质量。
由只提建议到紧盯整改
“回头看”被广泛运用,对整改情况一追到底
几年前有这么一件事:由于污水处理机器设备运行成本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一造纸厂采取“打开机器欢迎、关上机器欢送”的对策,应付人大执法检查。不曾想,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检查组杀出的“回马枪”识破。
如今,执法检查“回头看”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常用方法,不仅运用于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而且被广泛运用于对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监督。
在海南,就有执法检查“再回首”的经典案例。
早些年,水污染形势在海南渐趋严峻,群众反映强烈。 200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并向政府反馈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随后,全省先后投入近4000万元及大量的人力,进行全面整改。
整改情况如何?围绕挂牌督办的13个重点监督整改单位,2006年8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执法检查“回头看”。检查组成员发现一家单位整改措施疲软,污染状况如旧,要求县政府给出明确整改时限。2007年1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发出“回头看”督办通知,明确提出五大重点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 “再回首”。
整改一日不落实,跟踪督办一日不结束。有关法律专家表示,这种执法检查“回头看”,保障了监督效果,提升了人大权威,凸显了人大监督的刚性。
“回头看”被广泛运用,对整改情况一追到底
几年前有这么一件事:由于污水处理机器设备运行成本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一造纸厂采取“打开机器欢迎、关上机器欢送”的对策,应付人大执法检查。不曾想,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检查组杀出的“回马枪”识破。
如今,执法检查“回头看”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常用方法,不仅运用于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而且被广泛运用于对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监督。
在海南,就有执法检查“再回首”的经典案例。
早些年,水污染形势在海南渐趋严峻,群众反映强烈。 200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并向政府反馈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随后,全省先后投入近4000万元及大量的人力,进行全面整改。
整改情况如何?围绕挂牌督办的13个重点监督整改单位,2006年8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执法检查“回头看”。检查组成员发现一家单位整改措施疲软,污染状况如旧,要求县政府给出明确整改时限。2007年1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发出“回头看”督办通知,明确提出五大重点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 “再回首”。
整改一日不落实,跟踪督办一日不结束。有关法律专家表示,这种执法检查“回头看”,保障了监督效果,提升了人大权威,凸显了人大监督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