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结合工作实际,7月28日至3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玉龙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先后深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西工区、新安县、栾川县人民法院,对全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检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王树茂院长亲自作汇报,石志军副院长及刑事审判庭的负责同志自始至终陪同检查;有关县、区政法委书记和人大常委会、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分别陪同检查。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汇报;分别组织召开了基层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刑庭法官、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重点了解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法律援助、羁押期限、审理期限以及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对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共随机抽调35份刑事审判案卷,将于8月4日至10日组织司法监督工作专家咨询组人员对案卷审判质量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及时反馈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玉龙副主任在认真听取汇报和座谈后,充分肯定了全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有力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效。他指出,几年来,全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不和谐因素,为洛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具体来说,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贯彻较好。强化程序观念,狠抓公开审理,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检法机关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了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正确实施。二是庭前准备工作较扎实。开庭审判前,合议庭拟定出开庭审理提纲,进一步提高了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审判质量较高。近年来,刑事审判上访率、上诉率、二审改判率、发还重审率都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四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较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使被害人获得赔偿、被告人减轻刑罚,使双方服判息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法律援助实行较好。对生活困难和未成年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六是办案期限落实较好。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和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超羁押和超审限的情况极少发生。
杨玉龙副主任强调,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一定要严肃、认真、准确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要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和司法公正。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官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案件审理、庭审驾奴、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其次,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积极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尖锐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减少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的缠诉、缠访,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第三,要加强司法救助,保护弱势群体。对贫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把刑事案件办理好。公检法机关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加强沟通、统一认识。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法院要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努力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利于案件的办理。第五,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的支持。通过普法、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营造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力量不足、提押刑事被告人手续繁琐、罚金刑执行难、审限规定与现实需要差距较大以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属于法院自身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希望法院认真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相关问题解决;属于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我们将吁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涉及法律修改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依据法定程序,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