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直接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欠妥

2009-08-17

    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同时还提出审议意见。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欠妥。
    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主任会议只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法定机构,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则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关,而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关,虽然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处于核心地位,但它毕竟无权领导本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未经授权主任会议不能越权代行。
    “审议意见”第一次作为法律名词写进监督法,让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听取“一府两院”相关专项报告有依法提出审议意见的权利,也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由此可见,依法形成的《审议意见书》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是仅次于常委会决议、决定,而高于一般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的权力,但监督法没有规定主任会议有提出审议意见的权力。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是监督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而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出于让时间有限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适量减少,或出于临时需要的理由,绕开常委会会议直接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还提出审议意见;这种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欠妥,严格地说是越权行为。
    笔者以为,列入常委会议程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召开前由主任会议预先听取,并听取主任会议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完善,应该说是可行的,有时也是有必要的,也不存在越权的问题,因为毕竟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中处于核心地位;笔者还以为,常委会组成 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机构汇总后,经主任会议审核把关,形成规范的《审议意见书》法律文本是必要的,应属于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畴。笔者认为:由主任会议来直接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还要提出所谓的“审议意见”,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主任会议的职责范畴,笔者认为欠妥,严格地说属于违法的越权行为;主任会议所作的“审议意见”也不能等同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