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坚持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制度。它既是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原则,也是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原则。根据我国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差额选举,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做好选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差额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举措。实行差额选举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迈出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实行差额选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1980年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中国共产党党章也强调、重申了这一精神。在实践中,党内选举也一直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经党中央提出,并在党内实行,又推广到国家政权机关的选举中,并不断发展完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此后,历次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差额选举制度都成为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有关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制度。1982年12月在通过新宪法的同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当时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实践中,多数实行的是差额预选,正式选举采取等额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1986年12月修改地方组织法,取消了经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和政府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此后,差额选举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时对于提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正式候选人中有代表提出的,但多数还是由主席团统一提出的。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提名人要按应选人数提名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可见,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一直坚持并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选举中,严格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使选民或者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便于选民或者代表进行比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提供多个候选人供选举人选择,是选举的应有之意。第二、实行差额选举,为选举注入了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的种种弊端。第三、实行差额选举,对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缺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第四,实行差额选举,还有利于推动干部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地选拔干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廉政和勤政建设。总之,实行差额选举,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差额选举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关于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这里的正职领导人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里考虑到正职选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虑到正职领导人候选人不太容易提出来,对正职选举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的选举,绝大多数因提不出差额,实行的是等额选举。(2)副职领导人以及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包括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领导人)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3)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其中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联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严格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把党管干部、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融为一体,贯彻了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要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对差额选举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差额选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依法坚持差额选举。
一是要严格依法提出候选人。无论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还是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出,法律都规定了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两种渠道,并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其目的是为了广泛发现人才,确保候选人的素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提名推荐符合任职要求的候选人。要保障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法律地位。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必须列入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过多,应当将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一并提交大会预选,按照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不能只将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和预选,而将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当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更不准随意删减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要保障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时,不同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酝酿、提名候选人。代表跨团交流意见,联名提出议案、候选人受法律保护。
二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关预选的规定。人大会议无论是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还是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都可以采取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但预选并不是一个必经环节,是有条件的实行。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幅度内,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就可以直接进行选举,而不必进行预选。只有在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才举行预选。采取预选的,按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候选人名单。预选后仍然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比例由本级人大在选举办法中规定。
三是要保证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选举是一项程序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充分的时间保障。既要让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候选人,又要让代表有充裕的时间了解候选人。只有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才能在投票选举中作出慎重的选择。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时间保障很充分。县级以上人大会议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虽然不可能持续如此长的时间,但也要有较充裕的时间保障。1995年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安排会期和议程,既提高会议效率,又确保选举所需的时间。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