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差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2009-09-02

◆ 符继隆
 
    郭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与开发商签订的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交付时,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可是,郭某在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房屋下雨时漏水,长期下来对墙面和地板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经过数次物业维修,漏水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郭某很是气恼,于是就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目前已累计欠缴十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该物业管理公司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给付欠缴的十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郭某咨询:能否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用开发商应承担的维修和赔偿费用,与物业管理费相冲抵,直至质量问题解决。
    律师答复:本案中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1、郭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郭某居住的房屋发现漏水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进行维修,并履行了物业管理相关职责,郭某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如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义务。2、开发商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维修义务,如不能很好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3、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相互抵消债权、债务;而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有其他资产关联关系,业主可以要求用物业管理费来抵消违约赔偿款项。本案中郭某遭遇的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可以另案另诉。此与本案涉及的物业管理费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也不能相互冲抵。
律师提示: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一般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容易混淆房屋买卖与物业管理两种不同法律关系,购房人应注意区分,找准合同相对人,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采取不当措施而造成额外经济损失。
    (符继隆律师,系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共洛阳市政法委涉法涉诉案件评查员,洛阳仲裁委仲裁员,洛阳市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