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擦亮洛阳城市广场的文明窗口

2009-10-15

◆ 严   实
 
     “广场就是城市的客厅,‘客厅不靓,家宅不旺’。”近几年来,洛阳市在积极打造山水园林城市和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紧密结合洛阳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特点,加强城市广场建设,着力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现已建成大小广场7个。东周文化广场、牡丹广场、南湖广场等不仅景色优美、环境优雅,传承着洛阳千年帝都的历史文脉,展现出牡丹花城的灿烂未来,而且,更重要的是,为现代城市民众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你看,曲径中多少老人在悠闲漫步,长椅上多少青年在交流畅谈,碑石前多少学生在默吟诵读……
    但是,如何保持城市广场的亮度,使之成为展示古都洛阳形象和文明的窗口?加强洛阳城市广场管理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加强城市广场管理,人大立法
    2007年10月3日,天涯社区网登载的《洛阳东周广场脏乱差,管理部门哪里去了》写到:近日,洛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国家爱卫办即将对我市进行全面验收考核,国家卫生城市的金子招牌抱回在即。然而,代表洛阳市窗口形象的东周王城广场的环境卫生出现脏乱差形象,秩序混乱,特别是广场周边一些摆放的象棋摊位,乱扔垃圾、随意吐痰、小便等低级行为与我市的创卫工作格格不入,严重影响我市的整体形象……希望引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还市民一个良好温馨的生活环境。
    2008年,网上一篇《洛阳广场的龌龊行径》,再一次被不断转帖。
    加强洛阳城市广场管理既是塑造城市文明形象的需要,又是广大民众的一种呼声和期待。
    对此,园林局局长蒋勤说:“由于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亟需一部有针对性的法规规范和加强公园和广场建设、保护和管理。而国家和河南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和规章。”
    为了加强洛阳城市的广场管理,擦亮洛阳广场的文明窗口,促进洛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城市,200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的基础上,把制定《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园林局根据计划安排,于3月初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在此基础上,园林局与法制局相互协调,深入调研,结合洛阳实际和特色,反复研究修改。7月1日,市法制局、园林局面向社会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经过海选的25名代表站在不同角度对该《条例》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对城市广场管理立法,很有必要
    8月19日,在第五次常委会议上,经过多次修改和城建工委初审的《条例(草案)》,摆在了各位组成人员的面前。
    洛阳的城市环境变得更美了,更漂亮了,外地人称赞的这样说,我们洛阳人也自豪的这样说。要让这种美保持下去,让洛阳的明天变得更加漂亮委员们说,对城市广场管理进行立法,很有必要。
    在现代的城市的建设中,城市广场被誉为“城市客厅”,是城市中最具魅力的外部空间和活动场所之一。它通过场内的景观构成、建筑空间的围合以及公共活动场地的组织,与人在其间的活动一道,共同形成个性鲜明的城市印象,反映着城市的风貌,成为人们认识城市的一个窗口。
    委员们认为,洛阳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又是一个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广场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影响着外地人对洛阳的观感,直接影响着洛阳的城市形象。对此,必须依法进行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有的委员说,在我们的城市建设中,改变城市广场规划,破坏城市广场绿地和建筑设施的现象经常发生,应该立法进行保护。有的委员说,在中心广场,光着背,坐在地上打牌的现象非常普遍,这显然与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不相协调,应该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
    有的委员建议,要扩大城市广场的概念范围,将城市的街心花园和街区的小广场也纳入广场管理条例。委员们说,街心花园是我市城市的一个亮点,也是人们休闲的重要场所,也应该加强管理。有些区虽然没有规模比较大的广场,但是,街头巷尾却存在着供人们游玩的小广场和绿地,这些都应该纳入广场管理条例。并建议,《条例》出台后,新闻单位要对这个《条例》进行广泛、全面的宣传,把城市的环境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擦亮广场文明窗口,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在人们的印象中,管理条例大多是规范被管理对象行为的。但委员们在这次审议城市广场管理条例时,对执法管理人员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有的委员说:“我们在加强对游人行为规范的同时,也要对管理人员提出具体的条款和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加强对游人不当行为的监管,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责任意识。比如,我们监管不让游人随地乱扔烟头,但对没有当事人而遗落在地上的烟头,自己不能熟视无睹,应该自觉地清理。”
    细微出形象,点滴见精神。在规范城市广场秩序的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的行为将起着示范和表率的作用。
    携犬能否出入广场,反映强烈
    城市养犬是人们寄托感情、丰富生活的一个方面,也是人们生活发展和爱心的体现。但是,当养犬影响到公共秩序、影响到别人生活的时候,城市养犬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所以,在审议禁止携带烈性犬或者身高超过40厘米的大型犬以及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宠物进入广场的条款时,委员们反响比较强烈。一位委员说:广场是公共场所,早晨、晚上,人们都在散步休闲,可是许多小狗在人群中窜来跑去、嬉戏逗玩,并且到处便溺,既不安全,又破坏人们的心境。有的委员说,《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限养区内“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体育场、娱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广场本身就是公共场所,理所当然应予以禁止。
    有的委员说,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烈性犬本身就属于禁养范围,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规定。同时认为,限定40厘米的大型犬规定,在实施中很难操作。
    但是,条例该如何体现养犬者的心理要求,维护他们的利益诉求,保障他们的话语权?有的委员也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城市养犬一直都是社会舆论的热点,这也许是一个长时间难以平衡双方利益的话题!
制定管理条理罚则,要彰显人性化原则
    城市广场是公共环境、公共场所,目的就是为城市居民提供更为舒适、宽松的生活空间,彰显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所以,许多委员认为,在城市广场管理条例的制定中,要突出和谐的时代主题,展现人性化的思维原则。
    委员们说,管理条例规定的罚则多为“罚款”,此种设置不够人性化,实施中也不便执行。试想,在广场上消闲的老头、老太太,无意中攀了一下树枝,扛了几下树木,你就对他硬性罚款,第一他本身就不一定带钱,其二也破坏了人们闲适的心情,这与建设广场的初衷不尽相宜。建议,在制定罚则中要多体现人性化的方式,偏重于“劝阻、教育”的内容,真正营造洛阳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争论还会继续,让人们期待的《洛阳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现在虽然尚处于初审的阶段,许多条款都还将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但是,进一步依法加强广场管理,规范广大市民的文明行为,营造美好的城市环境,树立文明的城市形象,已为大家所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