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关于检查全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建生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全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工作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广大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较好地履行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审判职能,为洛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全市两级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着对刑事诉讼法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超审限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还不够,与公检机关的协调配合存在不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审判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严谨,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等问题和困难,需要在今后审判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解决。
会议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公开审判、现场直播庭审实况、以案释法、增强审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措施,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刑事诉讼法,提高对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广大法官依法办案能力。要把执法法官的素质建设,尤其是政治素质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组织法庭审判活动、应对庭审突发变故及当庭认证的能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诉讼效率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要加强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弘扬正气,严厉惩处滥用职权、越权办案、办人情案等行为,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
(三)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树立大局意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严合法、于法有据。积极引入调解机制,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综合运用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调解手段,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内心得到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判决的后遗症,真正实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意、案结事了,实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刑事审判工作整体合力。要在恪尽职守、依法履职、相互监督制约的基础上,加强同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相互支持和配合,杜绝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要加强沟通,着力解决提审犯罪嫌疑人难、已决犯投送难和部分判处缓刑、管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交付执行不到位、监管考察不到位等问题。要建立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制度,共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统一认识;必要时应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要依法保障律师权利,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发挥律师居中释法、调解的作用,提高服判率。
(五)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着力解决刑事审判力量不足问题。对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真调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法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实际需要及扩编增员的建议,取得市政府支持和帮助。同时,两级人民法院应挖掘内部潜力,合理分配现有人员,提高一线审判工作人员的比重,以适应当前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需要,保证审判工作质量;应认真落实陪审员制度,严把陪审员选拔关,加强对陪审员培训和管理,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
(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对刑事诉讼法不够完善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刑事司法审判工作实践,依据法定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在3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