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潘跃运、高效田同志职务任免的报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潘跃运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高效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王树茂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