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工作规则

2009-11-26

(2009年8月2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以下简称立法顾问)的作用,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立法顾问由法学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每届可聘任11-15人。
    第三条  立法顾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聘书。
    第四条  立法顾问的职责是:为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顾问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立法顾问全体会议,集中学习有关重要文件,通报全市立法工作情况,听取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并安排相关工作。
    第七条  立法顾问应邀请可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立法顾问要求解聘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后,聘任关系即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顾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对予以解聘的,书面通知本人。
    第九条  立法顾问的聘期为二年。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