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聘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说明

2009-11-26

——2009年8月1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宋 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作用,结合立法工作实际,我们拟订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工作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现就《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关于立法顾问的选任问题
    近年来,随着地方立法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需要立法顾问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全面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这对立法顾问的选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规则(草案)》第二条规定:“立法顾问由法学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11-15人组成。”第三条规定:“立法顾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二、关于立法顾问的职责问题
    为了明确立法顾问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立法顾问的作用,《规则(草案)》第四条规定:“立法顾问的职责是:为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关于立法顾问的解聘问题
   《规则(草案)》不仅对立法顾问的选任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对立法顾问的解聘也明确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草案)》第八条规定:“立法顾问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解聘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聘任关系即行终止。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顾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对予以解聘的,书面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