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11-26

——2009年8月1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洛阳市园林局局长  蒋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公园和广场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目前,我市城区有各类公园11个、大小广场7个。从公园的性质上看,有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从公园隶属关系上看,有市园林局、市林业局等。由于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亟需一部有针对性的法规规范和加强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而国家和河南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和规章,公园和广场无法可依的问题日益突出,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城市要求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公园和广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制订《条例(草案)》,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园和广场建设、管理水平,为市民和游客创造优美、舒适的休憩、游乐场所,改善城市环境,树立城市良好形象。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今年年初我局就明确专人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3月上旬初稿拟出后,及时与法制局取得联系,就相关条款与法制局反复斟酌、多次修改。3月16日,李柳生副主任主持召开《条例(草案)》安排部署会后,就会议明确的几个时间节点、程序和目标要求等问题,园林局和法制局一道多次磋商,形成一致意见:力争把《条例(草案)》制订成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5月份,组织相关人员专程到内蒙、银川等城市进行调研,7月1日,经过海选选取25名市民代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示了《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详细内容,并按照公众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住房与城市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省市相关条例法规,参考了南京市、大连市、杭州市、上海市、太原市、银川市等城市公园管理条例(办法)及合肥市、泸州市、西宁市、许昌市等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条例(办法)。
    三、制订《条例(草案)》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无标准的问题。
    现行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绿化法规中,都无涉及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与管理的条款,无法解决公园和广场亟待解决的管理问题,使公园和广场管理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制订《条例(草案)》将把公园和广场管理保护作为主要章节设置,明确细化公园和广场管理标准,解决长期以来我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无章可循,无标准可依的问题,旨在规范公园和广场管理,提高园林艺术和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
    (二)解决公园和广场管理单位及人员职责、任务不清的问题。
    现行的园林绿化法规、规章中对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职业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制订该《条例(草案)》,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公园和广场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树立城市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培养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使公园和广场这项公益事业更好地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性质,在文明城市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解决游人不良游园行为无法约束的问题。
    公园、广场具有人流量大、管理难度大的特点。游人的行为和文明程度不仅对公园、广场的设施、动植物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要保持良好有序的游园秩序,一方面靠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加强管理和对游人的引导,需要有一个管理办法;另一方面也依赖于游人的爱绿护绿意识和文明程度。制订《条例(草案)》可以对游人游园应该怎样做,应该遵守什么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游人自觉爱护公园和广场的动植物和服务设施,文明游园,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游园秩序和氛围。
    (四)解决在公园和广场举办活动无序的问题。
    近年来,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公司为树立形象,宣传、推销产品,提高其知名度和经济效益,要求在公园、广场举办各种活动,进行宣传、推介,有些甚至不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广场举办活动,占用群众休闲活动空间。由于公园、广场没有一个法规性的管理办法,公园、广场成了集会、宣传推介的场所,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管理无据。制订该《条例(草案)》,规范公园、广场管理,对能否在公园、广场举办活动,允许举办什么样的活动及举办活动的审批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解决公园和广场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我市公园和广场隶属涉及部门多,公园和广场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如果不明确执法主体,会出现重复执法或执法空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首先要解决谁是城市公园管理主管部门,明确城市公园的执法主体。
    (六)解决绿化条例中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上位法中规定可以收费、应做补偿的项目,没有收费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无章可循。游人不良游园行为的处罚标准也需明确,对游人的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七)  解决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问题。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规划建设的范围、性质。优美的环境往往使公园和广场周边成为开发投资的热点,作为开敞空间的公园和广场被高楼包围,对于周边的开发建设也应予以规范,使其与公园和广场景观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