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08年8月1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2009年 6月 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石海钦、黄元元副主任的主持下,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7月3日,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请他们给予指导审查。8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同志来洛帮助指导,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8月 11日,石海钦、黄元元副主任又召集法工委及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8月12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审议。8月13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查把关,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索道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旅游经营者”的概念表述得更完整、更全面。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关于“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的内容,一般不宜通过地方立法来规定,建议删去;第三款关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的表述语气略显生硬,建议修改。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第(四)项不宜列为鼓励与支持事项,允许其行为即可,建议单独列为一条,即《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八条。
四、我市旅游资源丰富,建议增加“规范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相关内容,即《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
五、《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的内容,建议分成三款来表述,第三款的规定为创设性内容,增加“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使意思表达更加完整、严谨。
六、《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上位法《旅行社条例》有明确规定,建议删去。
七、《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关于“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登记手续”等程序性规定,《旅行社条例》有明确规定,建议删去。
八、《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所表述内容均与旅游合同相关,建议通过一个条文分为三款表述,使其逻辑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紧凑,即《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九、《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四)项语义重复,建议删去“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另外,增加第六项为兜底性规定,使该条表达内容更加完整。
十、《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均为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议合并为一条,使结构更为合理,逻辑更为严谨,即《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条。
十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河南省旅游条例》有明确规定,建议删去。
十二、根据洛阳市情,建议增加旅游景区(点)“公众免费开放日”和“洛阳旅游年票系统”的规定。为使旅游景区(点)既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又不损害其权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对国有景区(点)与非国有景区(点)作了不同规定。
十三、《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第一款条关于讲解人员的培训,也可以由其他机构进行,因此建议将“培训”删去。
十四、《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发票和质量凭证”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十五、鉴于旅游活动中经常出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七)项所述的现象,建议条例中增加该项内容。
十六、《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条中已有相关表述,建议删去。
十七、《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已包含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条中,建议删去。
十八、《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中,为规范、突出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建议增加“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为第一款。
十九、由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的幅度较大,罚则部分根据修改后的条文作了统一对应调整,此处不再一一列出。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逻辑结构和文字用语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这里不再逐一叙述。
主任会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