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段孝宁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9年7月23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段孝宁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9年7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公安局《关于拟对洛阳市人大代表段孝宁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指出,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段孝宁有以下犯罪嫌疑:2009年7月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车间发生爆炸,目前造成七人死亡,百余名群众受伤。为使该案能依法进行诉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市公安局拟对段孝宁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2009年7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公安局对段孝宁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段孝宁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