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地方人大工作的“定 位”

2009-11-30

◆张用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这一点已众所周知,毋庸置疑。但做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如何发挥和利用好这一权力,真正让这一最高权力力有所指,力有所用,力有所威。笔者认为,那就必须找准人大工作的定位。
    一、定位于法。定位于法是各级人大开展工作的前提,也就是说:人大必须依法行权,这是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其因有三,首先,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其次,人大的工作程序是法定的。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有一定的规定,违反法定的工作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就不能进行正常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再者,人大的工作方式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选举或通过议案、决议、决定等,都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二、定位于“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人大工作必须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搞好人大工作的保证。在这一点上,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同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工作努力实现党委的意图也是为了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人大工作要自觉服从党委领导,维护党委的权威,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决定,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这三条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好职权。
    三、定位于“集体行使职权”。其一,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重大的、长远的、带有根本性、事关全局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其二,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也是由人大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民主性、程序性强,在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会议上,同级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分职务高低,不分文化程度、职业的不同,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都只有一票的权利,表决时每票的效力是完全相等的,其作出的决议、决定,都要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一点不同于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其三,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的客观要求。人大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或者把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强加给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而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四、定位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这种监督,是最具权威和效力的监督,其监督内容包括审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等,通过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