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毛收入or纯利润

2009-11-30

◆此木
    前一段,一执法部门请示“违法所得”如何界定问题,仔细研究一下,还真是个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定,但从没有对违法所得作过直接的界定,而对违法所得的错误解读又造成了立法的混乱和执法的困惑。
    实务部门都出于自己的理解,对违法所得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认为,违法所得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所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97号)中认为,非法所得的计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规定,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由此可见,不同的机关,甚至是同一机关,前后对违法所得所做的解释都不同,这也说明违法所得概念在我国的混乱状况。在执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指全部营业收入,将“得”界定为“成本+利润”;也有人认为,“违法所得”应该是扣除成本,将“得”界定为营业获利部分(即:利润)。那么,“违法所得”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呢?作者认为,它应当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理由以下:首先,从字面上看,“违法所得”中最为突出的是“得”字,简而言之,即当事人由于违法而取得的利益,是因为某些“付出”而在此基础上所得到的“回报”。而成本是当事人付出的,不是得到的,因而,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只能指获利部分。其次,从法理上讲:其一,没收的对象是“违法所得”,其“投入”非但不违法,相反是违法者的合法财产,其合法性不会因“违法”的“得”而受牵连变成违法。如果将“违法”的标签贴在“合法的”投入之上进而没收之,难以令人信服,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失去法理的支持。其二,如果投入的本身是违法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运用另一种行政处罚,即:没收非法财物来剥夺其财产权,而无须运用“没收违法所得”来进行行政处罚。
    但作者只是一己之见,难免偏颇,如果立法机关能作出权威解释,将会规范立法和执法的统一,避免理解和执行中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