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好像违法

2009-11-30

    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一时心软,捎载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被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不得不接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而自称胃痛者,原来是被执法大队雇来的人员。
这就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并引起很大争议的“钓鱼执法”。
认为这样做不违法的人很少。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等等。
    不过,且慢!就让我们从毒贩这个例子讲起,看看它与“钓鱼执法”有何不同。
下列两种情形,你认为哪种属不正当
[1、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钓鱼执法”好像违法
  一名便衣警察对毒贩说:“给你1 0 0美元,卖我一公斤海洛因。”毒贩嫌价低,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毒贩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毒贩才勉强表示同意。在交易之后,“人赃并获”。
[2、警察扮演嫖客引诱妇女卖淫]
    一名便衣警察对某路遇的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在交易之后,
“人赃并获”。
[答案:第二种]
  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如此取证,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钓鱼执法”比第二种还逊]
    与卖淫女假设还不同的是,张军虽然在男子自称胃痛打不到车的“引诱”之下开始“违法”了,但自始至终没有收钱。对这样一位善良到底的人来说,永远谈不上“人赃并获”。
    ——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就放你在前面”。随即,车应男子要求停下。该男子试图伸手拔出该车钥匙,随即与张军扭成一团。
    恶果: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被撕裂
[好人被挑了出来,罚款一万]
    韩寒:说实话,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
[穷人被挑了出来,帮着罚款]
    装“胃疼”的人,俗名“钩子”。利用“钩子”执法的恶劣之处,在于利用弱势群体的困境,让他们互相厮杀和仇视。那些下岗的、外来的、生活窘迫的人们,被迫开起了黑车,同样来自这些阶层的人,当上了“钩子”。司机们也应该知道,他们缴纳的上万元罚款中,“钩子”只能得到200-500元。“钩子”的命运,也就是一个鱼饵而已。
[撕裂之说,有杀人为证]
    诱惑取证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遍寻不着“钓鱼执法”的存在借口
[不合理:任何法条的目的,都不可能是诱人犯罪]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论述“诱惑侦查”时曾言:国家无权对由自己制造的罪犯予以处罚;否则,将与国家的司法职能相悖。
[不合情:否则反腐败不早钓贪官了]
    唐太宗李世民痛恨官员受贿,想出的妙招是“密使左右试赂之”。裴矩说,“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唐太宗就把妙招放弃了。古人不行现代法治,但也能从道德和礼制上把“钓鱼”问题想清楚。
[不合法:我国对它没有适用的法律依据]
    戴福律师认为, “ 钓鱼执法” 本质上就是“ 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结语:
    恐怕不会再有什么理由能支持“钓鱼执法”了。
 
——摘自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