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重在精雕细琢——《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二审透视

2009-11-30

◆柴江涛
    “赞成35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09年10月22日下午4点20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五楼会议厅,经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后的《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表决全票通过。
    这部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闲密切相关的法规,一开始就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一审后,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8月28日,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全市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收到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时都尽量予以了采纳。在经历了众多的程序和数易其稿后,可以说,该法规的二审上会稿已经比较完善。但在22日上午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精益求精,精雕细琢,提出了一些高水平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这部法规。
    法律用语:精确简练 审慎推敲
    “公民是政治概念,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是法律概念,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还可以是无国籍人。法规第二条把捐资建设公园和广场的主体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我们是允许并欢迎外国人捐资建设公园和广场的,这是一件好事,不能在法律上把它限制住了”。这是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张景峰委员的一段发言。话音刚落,立刻得到了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支持,一致认为应该修改。在随后召开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上,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并专门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细抠法规每一个词句,建议将“刻划、钉钉、摇晃树木”修改为“毁坏树木”,这样更简练,更准确。王卓林委员建议,法规第十八条所列的三项 ,均没有具体违法行为,而却用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这一表述,显得不合适,应当删去。修改中都采纳了这些建议,对法规进一步进行完善。
    开发建设:彰显特色 注重服务
    城市公园和广场是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是一个城市的重要窗口,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因此,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体现一个城市的地方特色。法规规定,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和文化内涵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我们洛阳的公园和广场就是要突出洛阳的特色,这应该在法规中明确体现。认真研究后,修改为“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城市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在开发建设公园和广场时,就要从方便游客、服务群众出发,多设置些服务设施。根据这一建议,研究后,在法规中加入了这一内容,将原来规定的“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设施”,修改为“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
    设置罚则:以人为本 教育为主
    上档次、高规格的公园和广场建成后,管理是关键。由于人流量大,游客素质参差不齐,各种行为五花八门,管理起来难度很大。因此,设置一定的的处罚手段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一审审议和后来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认为,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决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要重在逐步规范游客的游玩行为,减少不文明现象,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为了加强管理,提供服务,减少处罚,体现以人为本,使执法更加人性化,《条例》第十八条罚则部分尽量减少了处罚条款,处罚的数额和幅度也较小。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在这次二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后的罚则给予高度评价,认为细小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彰显了教育为主的执法思想,突出了服务为先的管理方式,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律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社会管理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条文中的每个字句乃至标点符号,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必须精益求精,精雕细琢,有勇于较真的精神,有咬文嚼字的耐心,这样才能立好法、立良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