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是良方

2009-12-25

    法律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人们称之为“部门立法”。据报道,我国80%的地方法规的制定都是如此,这种现象在国家立法层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部门立法已为社会舆论所诟病,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

    法治,首先要求“良法之治”。一部良好的法律,才会获得人民的支持,才会被社会普遍遵守。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社会和谐能否促成,与立法是否科学、公正息息相关。部门立法尽管有效率高、扯皮少等优点,但往往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相背离。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行政职能部门往往容易从部门利益出发,通过立法扩大自身的行政权力,对管理对象尽可能多地规定义务,而对自己的责任则尽可能模糊、淡化,导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严重失衡。部门之间也容易通过立法争权夺利,导致法律打架,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推动部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是当务之急。把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有利于实现科学、民主立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困局。
    法律立项要打开大门,听取公众意见。立什么法?怎么立法?从立法项目的启动开始,立法机关就应该征求社会意见。有的地方确定立法项目,不是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小圈子里“拍脑袋”决策,进行一些中看不中用的“装饰性立法”。为什么要这么做?有时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考核考评,一立法,就表示对某项工作重视了、抓紧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立法要从人民利益出发。群众需要什么法?哪些立法项目最紧迫?人民群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立法项目启动,应该多听听群众怎么说。近年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在编制立法规划时,都事先通过媒体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公众回应热烈,得到很多有价值的建议。
    法律起草、讨论、修改要公开,广聚民智民意。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有法定的讨论程序。有专家感叹,有的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一些本来反映民意的法律草案,一经讨论修改,就“变了样”、“错了位”,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打开大门,让专家、社会公众充分参与进来,就能打破部门垄断立法的局面。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切实提高了法律的质量。
    加强立法评估,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公众反馈。法律制定得好不好,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愿望,是不是一部“良法”,应在法律制定实施后通过立法评估来加以分析判断。在有公众参与的科学、公正的评估中,为法律制定“打分”,有利于形成科学、民主立法的舆论氛围,有利于破解部门立法的困局。
    立法,是法治的第一道门槛。部门立法,局限多多;开门立法,才是通途。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敞开大门,推进科学民主立法,迈向法治国家的步履才能更加坚实。
 
 
 摘自: 《人民日报》 2009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