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新东等24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茂的提请,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任命:
王新东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建国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洁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李宏海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苏金凤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苏兰玲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小平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黄涛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杰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庭长;
史建榕同志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石志军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成群、段树立、刘向华、杨绍武、刘守明、刘康群、杜春亭七名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成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李大勇、冯明胜二名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罗米米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郭艳莹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吴向宾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王洁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宏海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苏金凤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刘小平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