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王新东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王新东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建国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洁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宏海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苏金凤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免去其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苏兰玲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小平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黄涛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杰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庭长;
史建榕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石志军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成群、段树立、刘向华、杨绍武、刘守明、刘康群、杜春亭七名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成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
李大勇、冯明胜二名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罗米米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郭艳莹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吴向宾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 王树茂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