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0-01-11

——2009年10月22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树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市人大代表就法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7件,涉及市中院6件、伊川县法院1件。其中,民事案件1件、执行案件2件、队伍建设1件、其他事项3件。目前,我院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分别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12位市人大代表见面反馈了办理情况,除1件民事案件根据代表的建议正在鉴定期间外,其他6件已全部办结完毕。代表们对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满意率100%。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移交会议之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院务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性质,我们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明确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负总责,主管院长包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包案分工负责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对办理的案(事)件做到派必查、查必果、果必报,责任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在向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办理结果时,要阐明适用法律的依据,做好充分说明、释法答疑工作。针对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有合理意见的,由包案的主管院长安排向提出不满意意见的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如若人大代表仍不满意,包案的主管院长又无法解决的,由其负责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此外,市中院督查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办理工作中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问责,严肃追究。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体系。
    二、已办结的代表建议案情况
    今年,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经过院领导包案、督查督办,市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目前已有6件办结,具体情况分别是:
    (1)张满珠代表提出尽快落实政法系统廉政执法监督员持证监督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57号政法类1号)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市政法各单位从2008年起聘请廉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必须报经市委政法委审核、备案。我院已于2008年11月19日将中院拟聘请的40位廉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相关情况上报市委政法委。2009年4月市委政法委审定后,我院即举行聘请仪式,颁发聘书和上岗证书。截止目前,我院已多次组织廉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加旁听中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邀请部分廉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配合督查办对基层法院各项工作进行明察暗访;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监督员对法院各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加大内外监督力度,多渠道为监督员行使职权提供条件。
    (2)方占军代表提出尽快受理中原人家业主申请执行案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0号政法类4号)
    方占军、韩振华等20位业主因无法取得相关产权证书而与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20位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不依法履行,20位业主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0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7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做出执行通知书,8月30日送达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9月2日我院在制作强制执行裁定书时发现本案存在立案问题,即申请人申请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违约金做为执行标的额以及部分申请事项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
    该问题在告知申请人代理律师后,申请人代理律师于10月21日向我院执行局提交了20位申请人的变更执行申请书,但此案属于执行过程中变更错误的立案申请,不符合立案审查制度。依照有关执行规定,我院执行局于2008年10月28日将此案退回立案庭。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方占军代表对此案提出尽快受理执行的建议。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由执行局副局长当面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解释该案应当依法变更原申请,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代表对此表示满意,同时建议转涧西区法院执行。之后, 20位业主向我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涧西区法院执行。
    (3)张满珠代表提出加强两级法院办案第一线人员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2号政法类6号)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一线办案人员不足问题日显突出,成为摆在两级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院党组一直把此问题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一是通过严格限制非审判人员数量,充分保证审判人员力量。  二是积极与省高院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扩大用人编制数。2005年以来,两级法院共争取编制数125名,全部用于公开招录高等院校毕业生,使得两级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三是立足基层,积极帮扶。2008年11月以来,市中院抽调在编干警数10%,共计27名业务骨干,派驻到相关基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切实缓解了基层法院办案压力。经过一系列努力,一线办案人员不足问题有了一定的改善。
    (4)李维政代表提出的尽快防止金融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3号政法类7号)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后再次转让,新债权人诉至法院追索,我院于2009年3月以前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程序当中的处理分别是:
    1、案件立案受理程序。我院对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即受理,否则不予立案。由于最高院以及省高院对于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债权形成的新的债权人就其受让债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不允许法院立案或暂缓立案,所以对于这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我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立案受理。
    2、案件审理程序。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相关业务庭为防止国有(集体)财产的流失,在最高院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我院根据省高院的会议精神暂时采取了暂缓审理的措施,即暂缓开庭、暂缓判决或中止等。
    3、案件执行程序。我院在立案执行后,首先向债务人发出履行义务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执行人员一般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经过说服和解释尽最大可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慎用强制措施。因为执行此类案件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又要避免国有(集体)财产的流失、防止执行信访案件发生。
    最高院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该《纪要》中规定了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对于我们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就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5)张满珠代表提出市中院应当设立律师阅卷室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4号政法类8号)
    我院自2008年9月搬迁到洛南新区后,按原规划,以审判业务庭的合议庭为单位(3人合议庭)划定办公场所,办公室房间虽大,但间数相对减少,3名法官集中办案,确实存在律师及其当事人到办公场所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时没有一个安静的环境。虽然在我院档案室设置有阅卷室,但仅限于对归档卷宗的查阅,对于正在审理当中的相关卷宗材料,必须到主审法官办公室查阅,给律师及其当事人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其他法官正常的办公秩序。
针对张满珠代表提出的建议,我院由主管行政后勤部门的副院长负责,责成院行政装备处对业务庭的办公场所重新装修、划定,在审判大楼二楼调整了3个房间作为专门的阅卷室。
    (6)许留群等2位代表提出李耀坤与伊川县罗村青年建筑队购销机砖纠纷案调解书执行不力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70号政法类14号)
    原告伊川县罗村青年建筑队诉被告李耀坤购销机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法院于1989年9月1日立案,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决定对被告砖厂价值15004元的同额财产予以扣押。执行中,遭被告方村民围攻,执行受阻,所扣押财产被哄抢。在市中院的干预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司法拘留,被告李耀坤与村干部将被哄抢财物送交伊川县法院,但送交财物与清单不符且变压器油被放掉,伊川县法院将财产指定由原告看管。1990年5月14日该案调解结案。之后李耀坤提出申诉,伊川县法院作出判决,李耀坤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部分改判后,李耀坤仍然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于1993年12月8日将该案提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省高院依照协议作出经济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伊川县法院与李耀坤协调执行,李耀坤按其与村干部送交的财物清单全部接收了扣押财产。至此,省高院调解书执行完毕。
    此后,李耀坤以被扣押的财物受损;县法院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家庭困难为由多次申请国家赔偿。伊川县法院、中院分别做出不予赔偿决定,李耀坤因此多次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伊川县法院分别于1995年5月救助其3000元、2004年8月救助其10000元、2008年7月救助其5000元(共计1.8万元),李耀坤对伊川县法院的处理表示满意,三次保证永不上访。
    许留群代表对该案提出建议后,伊川县法院先后两次与代表见面沟通,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并召开专题审委会。经县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李耀坤属无理缠诉。
    三、未办结的代表建议案情况
    朱正泽代表对原告嵩县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提出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1号政法类5号)
    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老城区黄梅路6号商住楼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减,原告因讨要工程款与被告发生纠纷诉至我院。
    原告起诉后对工程变更部分申请鉴定,我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市二运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向我院提出对未完工程部分进行鉴定申请,之后,朱正泽代表也提出对该案进行鉴定的建议。经合议庭研究对建议意见予以采纳,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待第二份鉴定结论作出后,再对两份鉴定结论一并进行质证。之后,双方当事人在鉴定期间关于减少的工程量采取何种定额又发生意见分歧,导致目前该案仍在鉴定当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虽然代表满意率100%,办理效果也好于往年,但是我们仍清醒地认识到,这与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着个别责任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办理不及时的现象。人大代表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是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结合今年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我们将进一步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人大代表满意。
    以上报告妥否,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