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0-01-11

——2009年10月22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从7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石海钦副主任于7月6日主持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大会,制定、下发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会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动员会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9月18日,在石海钦、黄元元副主任的带领下,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城市区内五渠一水系的部分渠段和水系的依法治理情况进行了实地察看并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检查组对市政府实施《条例》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又针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面对面地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反馈了执法检查的情况。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取得一定成效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法制意识。《条例》颁布两年多来,市政府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问卷等形式,对各有关部门的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培训;每年结合“3•22”世界水日、水法宣传周等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和广大市民进行宣传;在渠道两岸设置了宣传牌和宣传条幅,向沿渠单位和居民发放《条例》单行本和《告沿渠单位居民的公开信》2万多份。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沿渠百姓的护渠意识大大增强。     
    (二)强化管理,重视渠道综合治理。为加强渠道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年以来,市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661万元,对中州渠及新区水系部分渠段进行了清淤、疏浚和渠道硬化治理,共疏浚渠道35.6公里,硬化渠道1.2公里,更换启闭机闸门18套,进一步提高了渠道的过水能力,增强了渠道的功能和效益。为了下一步有计划地做好渠道综合治理工作,编制完成了邙山渠金水河至苗沟段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和铁路防洪渠治理初步规划,为下步治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行政,严格涉渠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于2008年3月出台了《关于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洛政通〔2008〕1号),对城市渠道的管理范围进行了界定,为加强和规范渠道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严格规范涉渠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来,共规范审批跨渠、穿渠、临渠建设项目10余项,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0余起,清理各类违章棚架和摊点900多处,有效保障了渠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效益正常发挥。
    (四)加强管护,发挥渠道的综合功能。为了维护好沿渠两岸的公共设施,两年多来,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采取措施,对因暴雨等原因造成的渠岸塌方等水毁工程及时进行修复加固,对损坏缺失的地砖、栏杆、乔灌、花草等及时进行修补和完善,对出现的淤积、垃圾、杂草等及时进行疏浚、清理和打捞。同时,在百姓居住集中的渠道两岸增设垃圾箱、条凳等设施,加强沿渠巡查工作,预防不安全隐患产生,为广大市民及游客营造了良好的休闲游乐环境。
    (五)完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了进一步依法管理渠道,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各项加强渠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了渠道管理养护标准,落实管理任务和工作责任,对渠道管理实行了绩效考核办法,增强了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城市渠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城市渠道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认为,两年多来,市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使我市城市区内的渠道及水系面貌得到了很大改善,特别是贯穿于我市城区的中州渠和新区水系,草坪铺地,绿树成荫,公共设施齐全,警示标志醒目,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休闲娱乐场所,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提供了有利保障。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加强渠道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原因,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铁路防洪渠、秦岭防洪渠、大明渠、邙山渠等四条水渠上,从目前情况看,任务较重,不容乐观:
    (一)历史原因问题。由于我市城市渠道多建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工程老化病坏问题突出,污水排放管网不畅,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管理工作面临着点多、线长、面广等现实问题,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污水排放和水质污染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二是渠道综合治理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邙山渠、铁路防洪渠需抓紧做好治理规划并尽快付诸实施,大明渠、秦岭防洪渠仍需进一步提高治理标准。
    (二)体制原因问题。一是铁路防洪渠原隶属于洛阳铁路局管理,由于长期未能有效治理,渠面覆盖物较多,渠道不畅,污染严重。洛阳铁路局撤消后,洛阳市水利局担负起了该渠的管理工作。目前,市政府正在编制该渠的治理规划。二是渠边人行道垃圾属河道管理处管理,绿化属园林局管理,工业污水属环保局管理,生活污水属建委管理等等,多头管理,任务交叉,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三)管理原因问题。一是目前城市渠道的总体规划编制还未出台,专业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快。二是渠道的规范化、精细化、日常化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抓紧编制各类规划。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做好城市渠道治理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好各渠道的年度治理计划,做到有方案、有步骤、有目标、有进度,使渠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区别不同情况,加大治理力度。随着我市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城市渠道的管理与修复工作将日益紧迫。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各渠道的综合治理力度,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禁止后拆除、先畅通后达标”的治理原则,对铁路防洪渠抓紧清淤治理,提高防洪标准;对沿渠两岸涉及到的部分地段的道路问题、土地证问题等,要有计划地抓紧解决;对邙山渠等个别地段存在的违章建筑等问题,新建的要严格依法拆除,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要逐步清除;对大明渠、秦岭防洪渠等一些基本畅通但尚未达标的渠道,要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逐步进行治理,使其达标。
    (三)加强污水治理,净化生存环境。渠道污水治理事关全市百姓的生存环境。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渠道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力度,全面排查,摸清排污点,尽快制定出各渠道的排污治理方案并付诸实施,杜绝污水排放,确保渠水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增强责任心和责任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使我市城市渠道精细化的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