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0月22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2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生态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石海钦、黄元元两位副主任立刻召集法工委全体人员对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对照,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下午2点整,石海钦、黄元元两位副主任组织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条中关于“公民”的表述不够准确,因为捐资建设公园和广场的也可能是外国人,“公民”的概念不能包涵外国人,建议修改为“自然人”。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中缺少举办公益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建议增加“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定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等条款没有设罚的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再作规定。
法制委员会审议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文字用词方面的意见,基本予以采纳,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文字技术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这里不再逐一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以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