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方法探析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历经20年锲而不舍,总结和提升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中的实践探索,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以监督法的颁行为标志,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更加理性而规范。
1、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开展的工作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核心问题。在工作中,要善于实现“两个转变”,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变为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转变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树立有为有位的工作理念。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树立有为有位的理念,用作为争地位,以业绩树威信,从而最终实现地方人大工作从社会问题的呼吁者到国家事务管理者的角色转换,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人大工作与政府工作不同,它的效益是综合性的,人大工作所产生的效益,对国家、集体、人民来说,是整体的、根本的、长远的。随着价值取向的转变,人们不再感到人大工作可有可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其工作是大有可为的,其作用是其他国家机关无法替代的。
3、围绕中心工作履行职能。始终把监督与支持、发展有机地贯穿到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在工作部署上,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科学谋划人大工作,把监督的重点和着眼点放到支持和促进推动政府的工作上来。在工作方式上,努力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对发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在工作开展中,既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监督者,又做推动经济发展的参与者,不做指手画脚的旁观者,而做身体力行的参与者。
4、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我国的政治构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虽然性质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人大监督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得更好。因此,既要依法对其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事业同干,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奋进的合力,通过监督,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各项重大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5、重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做好代表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业务工作和基础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举措。尤其是2005年5,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后,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和形成了包括代表培训、代表联系、代表活动、代表建议办理、代表履职激励、代表履职保障在内的一整套代表工作的机制和办法,通过这些机制和办法,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断增强,人大代表的活动日趋经常化,人大机关的代表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