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2010-06-29

2010年6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安排,从3月下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在王树仁副主任的带领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案》,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我市开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实施步骤。4月上旬至5月中旬,市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城建环保工委做了汇报。4月底,城建环保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做了专门汇报。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树仁带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新安、宜阳、伊川、偃师等四个县、市就“一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实地察看了部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了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在此基础上,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情况汇报,较为全面地了解了“一法一条例”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主要情况
    (一)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度。近年来,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介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以开展“洛阳环保世纪行”、无车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环境大接访、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为载体进行宣传。三是认真举办各种类型的环保知识培训班,强化领导干部和企业主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的大气污染防治意识不断增强。
    (二)狠抓源头治理,不断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一是强力推进全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全市14家燃煤电厂中,除洛阳阳光电力集团及新安电力集团7、8号机组为循环硫化床锅炉外,其他电厂全部建成脱硫设施。二是开展环境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先后开展了“飓风行动”、“二号风暴”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关停了一批产能过剩、生产工艺落后的金刚砂企业、耐火材料企业、水泥企业和石灰企业;三是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旅游景区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三)实施综合治理,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一是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经过不断探索,我市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同时,广泛开辟利用途径,秸秆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二是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严格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城,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工作力度,5年来,共监测机动车尾气超过20万辆,合格率在95%以上;三是严格控制城区燃煤质量。加强对市区23家工业用煤单位的监控,使市区工业用煤合格率由43%提高到80%以上;加大对市区86家民用煤生产厂家的煤质监督检查,确保民用煤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严格环评审批,坚决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我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四个不批”,将新建项目总量审核与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逐个推进、逐个落实,通过严格管理,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污染总量通过“以新带老”或区域消减措施予以解决,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目前,市管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均达100%。
    (五)完善监测设施,不断提高空气质量监控能力。一是我市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其中,城市区有7个监测点位,偃师市有2个监测点位,其余每个县有一个监测点位。该系统的建成实现了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全天候、全方位实时监控,从而提高了大气环境监管水平。二是在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上,截至目前,我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已全部安装到位,并实现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市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正在逐步推进。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持续增加,2009年达334天。
    三、“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不平衡。我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偏“重”,减排任务十分繁重,除电力行业脱硫工程成效显著外,钢铁、水泥、石灰、采矿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还比较落后,防治设施还不完善,管理相对较弱,企业排污得不到有效控制,超标排污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已关闭的落后产能存在反弹问题。
    (二)部分县级环保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实现减排的重要手段,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个别县级环保部门对这一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认识不清,对各自的减排任务都不能清楚掌握,对下步如何实施减排更是心中无数。此外,有的基层环保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等问题。这反映出对环评审批工作的不重视,反映出落实环保目标责任的盲目性,反映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的滞后性。
    (三)城市区建筑扬尘十分严重。我市城市区、新区以及各工业集中区,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房屋拆迁、道路修建、建筑工地以及工业原料堆积场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扬尘污染。此外,运输渣土、沙石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密闭和防尘措施不到位,沿途抛洒十分严重。虽然我市近几年对此开展了整治,但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仍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局部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在我市周边的伊川、宜阳、龙门管理区周围,土法石灰窑问题还比较突出;人口密集区的烧烤等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还比较严重;个别已经取缔的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项目死灰复燃;个别企业生产期间违规关停除尘设施,偷排现象仍有发生,造成局部空气污染。
    (五)大气污染防治的配套政策机制不完善。在政策上,我市缺乏与法律相配套的政策机制,如,企业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缺乏补贴政策;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或搬迁等缺乏相应的补偿政策;环保产业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环保产品缺乏价格补贴政策,出现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六)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实施十年,《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实施了五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其有些规定已滞后,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四、进一步贯彻好“一法一条例”的建议
    (一)要把握好下一阶段的重点治理任务。当前,我市的减排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进入攻坚阶段,要切实完成好“十一五”减排任务,必须在强化当前工作重点的同时,逐步探索、明确下一阶段乃至“十二五”的减排重点领域和主要减排措施,为做好下一阶段的减排工作指明方向。
    (二)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环保工作目标和环保工作责任,提升其环保使命感和环保责任感,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承担起环境监管职责。
    (三)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区的扬尘控制。市政府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拆迁、道路修建工地现场管理。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要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沿路抛洒。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和综合整治工作,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日常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逐步探索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动机制,采取综合手段,共同遏制环境违法。
    (五)要及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配套政策,确保“一法一条例”落实到位。
    (六)做好修改法规的准备工作。国家环保部于2008年起着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现已形成草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有望2011年下半年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对《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