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规定:不采纳公众意见政府需说明理由

2010-06-29

    今后,行政机关起草的法规、文件征求公众意见时,对公众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的,都应该在起草说明中给出不予采纳的理由。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职能转换,广东省深圳市在行政服务领域作出新规定,近日公布的《深圳行政服务管理规定》提出,深圳政府今后要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增加行政服务数量。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设定行政服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给予说明。
    规定还对行政机关行政服务的评估结果等作出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本机关上年度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对于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和结果,都需要在报告中给予说明,并且将报告在本机关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来源:人民代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