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铁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茂的提请,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7月15日表决通过,任命:
秦铁林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翟涛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时志伟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杨克敏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张哲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牛永爱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胡博文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郝亚丽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李斌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谷春峰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
张宏谋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
杨杰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综合处处长;
曹园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寇玉民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任昉皓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牛晓萍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孙志勇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郑琨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李庆刚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太山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周朝晖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苏娜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杜伟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吴爱国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王文朝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张艳红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王霖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窦柯同志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
免去:
翟涛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杨克敏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张哲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胡博文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郝亚丽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杨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寇玉民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孙志勇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庆刚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太山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牛双河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赵大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郑学礼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茂钦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付东起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赵河龙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李立华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孙世良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李孟霞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海雅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毛迎春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关若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云峰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朱勤社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刘俊江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钱利平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杜建国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