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08-11

——2010年6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4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黄元元副主任主持法制委员会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与《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相一致,建议将罚则部分行政处罚主体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缺少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规范,建议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在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的内容。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应当增加“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的内容,以进一步规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内容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从而使逻辑上更加严谨。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增加“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以进一步规范加价水费的管理。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市、(县)市 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灌溉水价”的规定不适当,因为灌溉水价是由省政府确定的。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在第三十七条“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丰枯季节性水价,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之前增加“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的内容,以更好体现了惠济民生的原则。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中增加“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政府信息的”为第(五)项、第(六)项,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