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08-11

——2010年4月28日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洛阳市水务局局长  王长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制订的必要性
    我市土地面积1.52万平方公里,人口654.4万人,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0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450立方米,只占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5,属北方缺水城市。2008年,由于严重干旱,我市水资源总量只有15.46亿立方米,而当年全市总用水量达13.92亿立方米,已接近水资源可利用量的上限。同时,由于废污水排放造成的水污染,使河流水功能区达标率仅有50%,部分地下水源遭受污染威胁。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水利用率不高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如果再不采取节约和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我市将会面临水资源枯竭的局面。所以,制定《条例》加强节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2009年4月由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局、市水务局和市节水办组织有关人员完成立法调研,开始了起草准备工作。《条例(草案)》的起草始终遵循立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天津、深圳、西安、郑州、苏州等)的节水立法成果和经验,结合洛阳市实际,以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为中心,合理地规定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机构的权力与责任。2009年10月完成初稿,并在全市水利系统多次征求意见修改,于2010年2月22日完成《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2月24日正式报送市法制局。
    法制局接到初稿后,立即组织审查修改工作,会同市水务局  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4日至3月14日,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3月16日,由市法制局组织召开了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农业、质监等部门和供水企业、洗浴、洗车等特殊行业以及部分用水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意见和建议。3月19日,召集部分市政府立法顾问,对《条例(草案)》再次做了认真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条例(草案)》。3月26日市政府召开第1 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条例(草案)》。
    三、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节水管理主体
    在节水事务管理体制上,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工作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洛市编[1997)12号文件的规定,洛阳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计划节约用水工作,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见第五条第二款),又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行使”(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这些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我市实际。
    (二)关于计划用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对计划用水管理也做了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草案)》细化了以下内容:
    1、《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规定了哪些单位应纳入计划管理。(见第十一条)
    2.《条例(草案)》对用水户申报用水计划及核定、考核用水户的计划指标做了明确规定(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这些规定使管理部门在用水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上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
    3、用水计划管理也是一种动态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在计划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时,只要按程序予以申报,经核实调整后就能确保其合理、正常地用水。 (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加价水费制度
    依据《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参照《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收取加价水资源费”和《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收取加价水费”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了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核定标准。(见第二十条)
    (四)关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水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建设项目“三同时”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年设计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时,应当就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和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征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意见”。(见第二十四条)
    鉴于本规定是站在节水管理角度提出了要求,对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无法做出明确规定,影响“三同时”工作的具体落实。因此,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见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五)关于对地热水、矿泉水等稀缺资源的管理
    我市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较为匮乏,市区范围内集中在龙门山一带。龙门风景区内禹王池等泉水已出现断流现象,据分析可能与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有关。为使有限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26号令)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对地热水、矿泉水实施有效保护,严格执行计划管理。(见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四)项)
    (六)关于中水设施建设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对建设中水设施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实际工作中,我市除极少数单位建设有中水设施外,大多数单位均未建中水回用设施。《条例(草案)》对达到一定建筑面积且设计日用水量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新建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综合性文化场所、体育场所、住宅小区等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已经建成的上述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见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和实施处罚。只有必要的行政处罚,才能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河南省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虽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了一些处罚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违法行为尚未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条例(草案)》新增了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总的讲,《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符合我市节水管理和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