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赔偿办法>>

2010-08-26

    2005年底决定着手修改,2008年以来先后四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4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施行。
    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人们期待的目光,再次聚焦到这部事关民生的重要法律上。
    在4月2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回答了媒体的提问,解读了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原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武增说,“这次修改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
    武增所说的“畅通渠道”,指的是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哪些行为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一直是社会议论的焦点。根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就造成了国家赔偿范围过窄。
    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是法律修改中最大的亮点,删除‘违法’二字,将减少大量的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权益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原来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武增表示,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囿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他们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如胥敬祥就因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而遭到拒绝。
    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基于这些考虑,武增介绍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原来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赔偿金支付并没有法律保障。现行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武增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于支付环节规定也比较明确。”武增介绍说,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