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0年8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0年7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建环保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 5月中旬,王树仁副主任带领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公用事业局和市公交公司有关人员赴福建、湖北等地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及立法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充分吸收借鉴外地立法先进经验,为法规起草和初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8月4日,城建环保工委召集市法制办、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座谈和讨论,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8月10日,王树仁副主任又带领城建环保工委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深入到市公交集团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视察了部分公交场站,听取了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汇报,并主持召开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市公交集团公司基层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城建环保工委三次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市法制办等单位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城建环保工委初审情况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设施,是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但是当前,我市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存在着规划滞后、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运营效率不高等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广大群众的出行,更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公交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从全国范围来看,杭州、大连、海口、无锡、鞍山、淄博等大中城市已相继出台了城市公交管理条例。2008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这都为我们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充分的借鉴。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范围问题:《条例(草案)》第二条“以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地域范围为主”的规定,对城市公交的运营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这与郑州、大连、海口等城市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范围不作规定的做法不一致,更与国家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延伸的精神不相符合,不利于我市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推进。为此,我们将此限制规定予以删除。
二是关于公交优先的问题: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优先发展,但这一原则在《条例(草案)》中体现不明显,为此增加了“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列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四条,并对《条例(草案)》第六条做出了修改完善,调整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的第七条。
三是关于公交的规划问题:当前城市公交规划问题是困扰我市公交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划编制不到位、规划标准不具体、规划落实不到位。《条例(草案)》对此已有涉及,但是不很明确,为此,我们对其进行了细化和部分条文的调整,分别列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四是关于财政投入问题:财政投入不足是影响我市公交发展的最大因素,《条例(草案)》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对此均已作出规定,但是比较模糊,不方便操作。城市公交的投入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为此,我们专门增加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并及时、足额拨付。
五是关于公交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条例(草案)》对此规定较少,不利于广大公交职工的权益保障,鉴于此,增加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规定。
六是关于公交广告的规范问题:公交广告问题是广大市民比较关注、反映较多的问题,但是《条例(草案)》对此没有规定。鉴于此,增加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的第二十六条,予以规定。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