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杨爱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0年8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杨爱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0年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杨爱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情况报告》。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爱华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单位行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2010年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杨爱华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杨爱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