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0-09-13

——2010年8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晓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以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城市的重要“窗口”。
    目前,我市共有1221辆公交车, 76条公交线路,基本覆盖并满足了城市建城区的需要。但是在发展和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二是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公交车辆破旧、公交场站严重不足,公共交通线网、场站覆盖不均衡;三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惠民政策的落实,缺乏法律保障;四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需要规范,运行效率有待提高;五是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及安全水平与群众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为严格规范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交企业、乘客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制定本《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根据《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通知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地方立法计划》(洛人常[2010]6号)文件精神, 4月19日,市人大黄元元副主任主持召开《条例(草案)》安排部署会,会议要求:一是切实加强领导,要把立法上升到一个高度来考虑;二是要认真搞好调研;三是要突出地方特色;四是要确保立法两高,即立法效率高、立法质量高。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根据市人大的要求,公用事业局和市法制办一道多次磋商,形成一致意见:力争把《条例(草案)》制定成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公用事业局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并展开了起草工作。4月23日,市公用事业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正式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市法制办进一步对《条例(草案)》进行文字性修改和立法技术修改后,于4月30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法制办的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在市人大王树仁副主任的带领下,组织相关人员到江西九江市、南昌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湖南岳阳市、湖北武汉市等地进行调研。随后于5月21日、27日和6月1日,市公用事业局配合法制办分别组织了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相对人和政府立法顾问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在此基础上,市公用事业局与市法制办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6月18日共同组织了本《条例(草案)》的立法论证会。来自全市部分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13名专家参加了立法论证会。论证会就如何使城市公交和长途客运保持有序运营,公交车如何有序进出站和站台道路怎样管理,公交广告如何规范等8个群众关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由于此次立法论证会是我省首次召开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会,也是市政府在创新立法模式、探索科学立法的有益尝试,因此,受到了上级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范宝成和我市副市长刘志会专程赴会并作重要讲话。来自省市的十余家媒体、网络进行了现场采访和跟踪报道。他们对此次立法论证会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论证会结束后,我们根据专家论证后的意见,市法制办对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21日,市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召开了专题党组扩大会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讨论修改和完善,并将讨论修改和完善后的《条例(草案)》上报市史秉锐副市长审阅,7月6日,史秉锐副市长又组织召开由交通、财政、国土、规划、公安、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对有关问题再次进行了协调修改,并呈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呈请市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8月10日,市人大王树仁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调研、座谈后,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8月19日在市人大主任会议上进行了汇报。
    三、制定《条例(草案)》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通过立法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围绕规范政府及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广大乘客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这一核心内容,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定性、定位问题。以法律条文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益事业,在城市综合交通中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
    (二)、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问题。一是规范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和投入主体。二是规范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设施配置、线网布局、场站建设以及各种交通对接方式等。
    (三)、城市公共交通的营运管理问题。着眼于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增强监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营运安全,规范监管部门、公共交通经营者、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乘客以及相关社会群体的行为。
    (四)、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责任
    依此考虑《条例(草案)》设: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经营管理、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48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以上是对《条例(草案)》立法情况的简要介绍,请人大的各位领导审议,以使该条例更加完善,使政府、乘客、企业权利、责任、义务更加清晰,更易于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