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崇渠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0-09-13

(2010年7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崇渠依法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