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刚副主任到西工区宜阳县调研

2010-10-01

    9月27日—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志刚带领人事代表工委分别到西工区和宜阳县,就《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调研,听取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郭素玲等随同调研,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和代表工委主任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对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一是建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为常设机构,其职能、机构、人员可参照县级人大常委会配备。二是对县、乡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罢免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实际中组织补选和罢免程序难度较大,建议适当简化。三是草案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的规定,实践中执行机关向乡镇人大报告不现实,临时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也难以操作。建议执行机关会议期间向大会报告,闭会期间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四是建议草案中增加职务代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代表资格终止或辞去的规定,以便新任人员能顺利增补为代表。五是建议细化对代表履职监督的条款。对代表当选后履行职责情况要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对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应终止代表资格。
    在认真听取了发言后,白志刚副主任说,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工作经验和基层实际,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分类予以处理。有的属于原则性的问题、需要由法律加以规范的,通过修改予以补充完善;有的属于贯彻实施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以解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回去后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尽快向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他指出,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代表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水平。《代表法》的修改,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新形势下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客观需要。就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他强调,要认真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会议期间代表履职的时间有限,仅仅靠会议期间履职是不够的,重在扎实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特别是要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要抓好代表小组经常性活动的组织,提高活动的实效,使之真正成为代表参加活动、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他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职权,也是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要通过组织代表培训等形式,增强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更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关的工作。针对办理工作中出现的“代表被满意”现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督办程序,狠抓办理实效,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答复代表建议并解决落实建议所提出的问题,防止出现 “重答复、轻落实”,不是在落实上下功夫、而是在让代表签字表示满意上做文章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