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0-10-26

——2010年10月20日在洛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树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市人大代表就法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11件,涉及市中院8件,其中,民事案件2件、执行案件1件、队伍建设1件、其他事项4件; 涉及基层法院3件,均为执行案件。我院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分别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12位市人大代表见面反馈了办理情况。截止7月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会上,提出建议案的与会人大代表除1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外,其他10件代表们均表示满意。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移交会议之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院务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性质,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明确责任人。一是坚持“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负总责,主管院长包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包案分工负责制度。二是严格工作程序。对办理的案(事)件做到派必查、查必果、果必报,责任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三是做好反馈工作。在向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办理结果时,要阐明适用法律的依据,做好充分说明、释法答疑工作。若人大代表建议涉及正在审理当中的案件,责任单位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组织座谈,当场征求受邀代表对庭审工作的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反馈。针对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有合理意见的,由包案的主管院长安排向提出不满意意见的人大代表当面反馈;若人大代表仍不满意,包案的主管院长又无法解决的,由其负责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四是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市中院督查问责办负责对办理工作中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建立通报制度。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二、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今年,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过院领导包案、督查督办,目前已有10件市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例如:
    1.申耐芳等5位代表提出的法院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人员素质,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予以充分肯定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5号政法类21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官素质和案件质量上采取了许多措施,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敢于揭丑,绝不护短。我院在与代表见面反馈时得知市瑞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曹栓柱货款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承办法官存在服务态度和裁判文书迟延送达问题。
经查,本案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承办法官及时要求双方领取,由于原审被告、上诉人曹栓柱多次推拖,一个多月仍未领取。承办法官于2010年1月19日将裁判文书随卷宗委托一审法院送达,后经数月仍无回执,裁判文书最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针对所反映的服务态度和裁判文书迟延送达问题,我院督查问责办对承办法官进行了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要求承办法官和申耐芳代表进行沟通、检讨自己的言行。申耐芳代表对此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尽管如此,我院在8月15日召开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仍对该承办法官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我院在审判法庭导诉台设置法官投诉薄,今后一但发现法官存在作风简单粗暴,语言不文明,对当事人冷、横、硬、推,违反司法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可直接投诉法官,我院督查问责办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问责追究。
    2.刘长河代表提出刘芳芳申请执行孙同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六年未执行,建议进行司法救助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2号政法类22号)
    2002年9月26日,刘芳芳由孙同建带到省六建公司项目部建筑工地打工,被安排到伙房做饭并当晚宿住伙房,因煤气中毒致一级伤残。双方发生纠纷后,刘芳芳起诉至洛龙区法院。洛龙区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省六建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2004年8月9日,刘芳芳向洛龙区法院申请执行孙同建,因孙同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洛龙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长河代表提出对该案进行司法救助的建议后,洛龙区法院已对申请人刘芳芳救助2000元。2010年6月30日洛龙区法院承办法官向刘芳芳说明本案的执行难度,刘芳芳要求再救助2万元,其他不再要求。目前,洛龙区法院已启动司法救助程序,2万元救助款年底前予以解决。
    3.周卫东代表提出的中院审判法庭“门难进”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3号政法类23号)
    针对代表提出的中院审判法庭安检时间滞后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实地查看进入审判法庭时的安检情况,现场召开协调会。目前,我院投资3万余元安装智能门卫管理系统解决了审判法庭安检时间滞后的问题。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安检工作由原来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开始安检,改进为上、下午上班后,诉讼参与人即可通过智能门卫管理系统安检后登记进入审判法庭。
    三、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情况
    董兴旺代表提出中院秘密超标的查封侵权,受害企业维权立案难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43号政法类3号)
    董兴旺代表提出的建议案针对2起案件,分别是河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和徐铁锤诉洛阳居业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城建公司及徐铁锤分别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居业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我院于2008年3月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因查不到居业公司银行存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4月9日对居业公司开发的居业家园9号楼三层、10号楼三、四层在建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鉴于要保全的房屋属于在建工程,仅起框架且尚未分割,无法进行分套保全,我院便在市房管局办理了在建房屋查封手续, 并于4月18日向居业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为不影响居业公司正常销售,在查封同时告知居业公司房屋可以出售,但需将售房款支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方可将房屋解封。4月20日居业公司向我院提出复议申请书,认为城建公司和徐铁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应裁定冻结或查封其财产。4月28日合议庭经评议后驳回居业公司的复议申请,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2009年7月21日居业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我院于当日和8月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于8月6日解除对9号楼三层的查封,2起案件共同适用10号楼三、四层保全措施。2009年12月31日居业公司以需要办理房产证为由申请变更10号楼保全措施,我院于2010年1月5日、5月25日、5月26日到现场查看,发现10号楼三、四层楼梯均已被阻断,内部间隔仍未分套,保全的楼房接近竣工,其相应价值也已增值,减少查封面积能够保证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故,我院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与房管部门协商,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10号楼的门面房600平方米。
    居业公司认为法院是秘密超标的查封,我院督查问责办和监察室先后对该案展开调查。截止目前,均未发现秘密超标的查封行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在对办理工作予以肯定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办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责任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以及办事拖沓等。在队伍建设中,存在着个别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不严谨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结合今年全省政法系统开展的“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建立人大代表“联络之家”,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人大代表满意,为实现“福民强市”的目标任务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报告妥否,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审议。
 
    附件: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的详细案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的详细案情
 
    1.张顺铎代表提出市中院应增加法官人数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45号政法类5号)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度增加,一线办案人员不足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摆在两级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院党组一直把此问题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一是通过严格限制非审判人员数量,充分保证审判人员力量;二是我院多次向省高院、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扩大用人编制数。2005年以来,两级法院共争取编制数155个,全部用于公开招录高等院校毕业生,使得两级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受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限制,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王建中代表提出河南金犁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通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显示公平,二审程序应予纠正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57号政法类17号)
    结合王建中代表的建议,2010年4月8日该案在公开开庭审理时,我院主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邀请了王建中等4位代表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闭庭后征求受邀代表对本案的建议意见,代表们建议此案以调解结案。虽经多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我院已于2010年6月11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刘国代表提出赵西龙申请执行汝阳杜康总公司债务纠纷案尽快执行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58号政法类18号)
    (一)赵西龙取得债权的情况
    2000年5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将其下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汝阳县支行对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杜康总公司)的15笔贷款债权,本金3923万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5月12日,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公司和其他单位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15笔债权中的12笔债权转让给王洪庚。2006年1月18日,王洪庚将该12笔债权转让给洛阳顺天行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4月20日,洛阳顺天行贸易有限公司又将该12笔债权中的4笔债权转让给偃师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工赵西龙(债权本金合计850万元,转让价格120万元)。
    (二)赵西龙的诉讼情况
    赵西龙于2006年7月28日就其取得的上述4笔债权中的一项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债权向我院起诉,要求杜康总公司偿还本息。我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洛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康总公司偿还赵西龙本金250万元,利息337.1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4.7244万元。杜康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省高院,之后又提出撤诉。赵西龙依据我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我院指定洛龙区法院执行此案。
    同时,杜康总公司的六个下属企业于2007年5月28日宣告破产还债。洛龙区法院于2007年9月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封了杜康总公司的全部“汝阳杜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汝阳县财政局技改资金管理办公室向洛龙区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根据汝阳县法院(2007)汝民二初字第20号判决书,“汝阳杜康”注册商标已为该办公室所有。与此同时,2007年12月18日杜康总公司申请破产。汝阳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执行案中止执行,债权人只能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赵西龙申报债权的情况
    赵西龙于2008年1月31日向杜康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本金850万元,利息1141.572万元,合计1991.5720万元,申报为抵押担保债权。经审查,赵西龙申报的抵押担保债权存在瑕疵,赵西龙的债权系以杜康总公司房屋及土地和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取得。房产及机器设备抵押有效,土地抵押无效。确认赵西龙抵押债权1038万元、普通债权953万元。
虽然赵西龙的1038万元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仅清偿了79.82%,已没有破产财产可供赵西龙的抵押债权优先受偿,其普通债权属第三顺序,更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
    (四)对赵西龙债权的处理意见
    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赵西龙的债权无破产财产给予分配。因赵西龙多次上访,汝阳县法院多次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请求予以妥善处理。我院又协调破产管理人共同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将赵西龙的债权列入敏感债权,由县政府决定适当解决。
    4董兴旺代表提出中院应退回多扣划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59号政法类19号)
    2000年5月22日, 新安县西沃乡安里烽源煤矿、新安县西沃乡安里村委因与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发生合同纠纷诉至我院。
    该案经我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居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2009年11月9日省高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书。依据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我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2010年1月22日居业公司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数额提出异议,要求对利息部分进行重新计算并同意从二审判决生效后执行扣划的406万元款项中向申请执行人先予支付本金。因双方当事人针对利息部分认识不一,计算结果有很大出入。2010年5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本案的实际执行标的款为387万元(含执行费55070元),退还被执行人居业公司余款19万元。据此,我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案件已和解执行完毕。
    5.方占军代表提出加大中原人家业主申请执行案力度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0号政法类20号)
    方占军、韩振华等20位业主因无法取得相关产权证书而与洛阳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发生纠纷。20位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中原公司不依法履行义务,20位业主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09年6月2日裁定该案由涧西区法院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原公司已于2008年9月12日因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年检被市工商局吊销;市房管局因中原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而无法给20位业主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同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戈军下落和其可供执行的财产。20位业主提出中原人家小区三、四号楼的商品房所在屋顶、外墙面使用权归被执行人所有,请求予以评估拍卖,以所得款项弥补相关损失。经涧西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已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6.申耐芳等5位代表提出的法院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人员素质,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予以充分肯定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5号政法类21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官素质和案件质量上采取了许多措施,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敢于揭丑,绝不护短。我院在与代表见面反馈时得知市瑞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曹栓柱货款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承办法官存在服务态度和裁判文书迟延送达问题。
    经查,本案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承办法官及时要求双方领取,由于原审被告、上诉人曹栓柱多次推拖,在一个多月时间内仍未领取。承办法官于2010年1月19日将裁判文书随卷宗委托一审法院送达,后经数月仍无回执,裁判文书最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针对存在服务态度和裁判文书迟延送达问题,我院督查问责办向承办法官进行了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了书面检查,并要求承办法官向申耐芳代表进行沟通、检讨自己的言行。申耐芳代表对此办理结果虽然表示满意,但是,我院在8月15日召开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仍对承办法官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我院已在审判法庭导诉台设置法官投诉薄,今后一但发现法官作风简单粗暴,语言不文明,对当事人冷、横、硬、推,违反司法规范行为,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可直接投诉法官,我院督查问责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问责追究。
    7刘长河代表提出刘芳芳申请执行孙同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六年未执行,建议采取司法救助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2号政法类22号)
    (一)基本案情
    2002年9月26日,申请人刘芳芳由被执行人孙同建带到省六建公司项目部承建的613所建筑工地打工,被安排到伙房做饭,刘芳芳当晚宿住伙房,因煤气中毒致一级伤残。双方发生纠纷后,刘芳芳起诉至洛龙区法院。洛龙区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洛龙民初-1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同建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刘芳芳47758.38元,省六建公司赔偿刘芳芳2万元;二、被告孙同建于2004年4月底前支付原告刘芳芳后期护理费22950.85元,此后每五年支付22950.85元至刘芳芳恢复健康或生命终结时止。孙同建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洛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省六建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04年8月9日,申请人刘芳芳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洛龙区法院申请执行孙同建。该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孙同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孙同建来到洛龙区法院,洛龙区法院令其现行支付1万元。之后,孙同建音信全无。鉴于孙同建无可供执行财产以及下落不明。2007年4月洛龙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长河代表提出建议该案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后,洛龙区法院已对申请人刘芳芳救助2000元。随后,该院到我市各大银行调查孙同建个人存款状况,但均未查到有存款记录。之后多次组织力量查找孙同建, 2010年5月21日查找到孙同建后对其采取15日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经查,孙同建家系农村宅基住房,家境困难,其与儿子平时在外以做小工养家,腿部残疾且欠外债较多,该情况其村委会也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孙同建现无执行能力。2010年6月30日洛龙区法院承办法官向刘芳芳说明本案的执行难度,刘芳芳表示再救助2万元,其他不再要求。目前,洛龙区法院已启动司法救助程序,2万元救助款年底前予以解决。
    8.周卫东代表提出的中院审判法庭“门难进”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3号政法类23号)
    针对代表提出的中院审判法庭安检时间滞后建议,我院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实地查看进入审判庭时的安检情况,现场召开协调会。目前,我院投资3万余元采用智能门卫管理系统解决审判法庭安检时间滞后问题。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安检工作由原来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开始安检,改进为上午8:00、下午上班时(目前14:00),诉讼参与人安检后登记进入审判法庭。
    9周卫东代表提出的解决律师持执业证直接进入审判法庭,不需要登记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4号政法类24号)
    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院在收到建议案后,立即就已根据代表的中肯意见予以改进,解决门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从3月10日起,律师进入审判法庭和办公大楼,直接出示律师证,经法警或保安人员审验后即可,不再进行登记。同时,为方便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在审判法庭二楼专门设立了三间“律师室”,用于律师阅卷、休息和更换庭审服装。
    10.张景峰代表提出市中院裁判文书上网隐去内容需改进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5号政法类25号)
    我省从2009年开始实施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此项工作在全国乃属首创。实施初期,我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认定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标准随意、审批把关不严;有的没有按照规定统一裁判文书上网格式;有的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为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提供更加科学、坚实的制度保障,省高院于2009年6月下发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中院已经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规范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