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践行能动司法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1-01-26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树茂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在当前中国社会大背景下,司法工作需要发挥更强的能动性,更积极地介入社会现实,社会各界已成共识。今年以来,洛阳两级法院在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较好的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一、更新理念,让能动司法的理念在广大法官心中扎根
    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来看,司法能动性理念在广大法官中的普及和深入不仅必要,而且迫切。能动司法不同于违背司法规律与特点的主动越级司法,将自身职责混同于行政机关,而是在尊重司法规律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全新司法模式。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
    人民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误区,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同时,要以高度的社会敏锐性和责任感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促进科学发展上来,积极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通过合理解释、有效补漏、发展规则等司法技术,能动、妥善解决具体案件,确保司法审判效果。
    司法理念历来是司法行为的先导。基于以上认识,全市法院开展了能动司法大讨论和能动司法理念教育等活动,让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认识到“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才是构筑服务型法院的工作主线。
    二、创新机制,建立新形势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能动司法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调解机制,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要注重矛盾化解,坚持把调解作为更高层次的审判,把调解作为办理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洛阳法院实行了“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的能动调解模式,树立“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并重的“大调解”理念。“三全”模式的推行,基本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2010年,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75 %。
    二是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能动深入的开展信访工作。建立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对每起案件全程跟踪评估,根据信访风险等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法官的信访责任意识,避免案件信访风险逐步增大,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深入开展“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社会矛盾化解百日竞赛”等活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使确有问题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得到纠正。
    三是健全便民诉讼机制,能动的司法为民。高度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对立案信访大厅进行重建、改建、扩建,设置导诉台,放置诉讼手册,安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提供便民服务。中院分别选聘多名专家和法律志愿者,为涉诉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疑答惑、纠纷调解等服务,收效良好。
    四是完善民意沟通机制,能动地实现司法民主。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积极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工作,认真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部队战士、在校师生、农民工代表等参观法院,旁听案件,增进了群众对法与情的理解,拉近了法院与百姓的距离。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团工作,目前,全市人民陪审团库特殊成员库共有14346人,已参与审理案件260余件。
    五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地促进社会稳定。全面推广立案预登记制度,在立案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释明诉前先行调处的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如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进行预登记后将纠纷移交相应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不成的,再由法院立案审理。根据统计,全市法院预登记案件中80%以上的纠纷通过其他途径消化解决,不足20%的纠纷进入诉讼,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另外,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全市16个县(区)严格按照标准成立社会法庭157个,聘用社会法官3189名,其中常驻法官584名,实现了“一乡一法庭、一村一法官”的创建目标。目前,共成功调处各类纠纷2200余件。社会法庭的建立和运行,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司法民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显现出独特的社会效果。
    三、注重实效,关注细节,让能动司法在实践中真正开花结果
    加强诉讼引导。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积极加强诉讼指导,使当事人准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诉讼中可能碰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做好判后释疑。案件宣判后,发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裁判文书有疑问的主动进行法律解答,释明裁判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时消除当事人疑虑。通过判后释疑,在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服判息诉率、树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做好司法建议。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审判中发现社会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与漏洞,采用司法建议书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问题和建议,不仅妥善化解纠纷,而且健全了社会管理机制,防止以后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实现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做好法制宣传。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经常性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经常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者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将庭审放在案件发生地,既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也可通过案例教育周围的群众。
    人民法院工作中能动司法的实践过程证明,能动司法不是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临时性政策,而是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必将有更多的人们感受到能动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