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志会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1-03-22

(2010年11月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由于工作变动,根据刘志会同志的请求,经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刘志会同志辞去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