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0年10月20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树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市人大代表就法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11件,涉及市中院8件,其中,民事案件2件、执行案件1件、队伍建设1件、其他事项4件; 涉及基层法院3件,均为执行案件。我院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分别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12位市人大代表见面反馈了办理情况。截止7月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会上,提出建议案的与会人大代表除1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外,其他10件代表们均表示满意。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移交会议之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院务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性质,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明确责任人。一是坚持“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负总责,主管院长包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包案分工负责制度。二是严格工作程序。对办理的案(事)件做到派必查、查必果、果必报,责任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三是做好反馈工作。在向人大代表当面反馈办理结果时,要阐明适用法律的依据,做好充分说明、释法答疑工作。若人大代表建议涉及正在审理当中的案件,责任单位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组织座谈,当场征求受邀代表对庭审工作的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反馈。针对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有合理意见的,由包案的主管院长安排向提出不满意意见的人大代表当面反馈;若人大代表仍不满意,包案的主管院长又无法解决的,由其负责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四是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市中院督查问责办负责对办理工作中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建立通报制度。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二、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今年,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过院领导包案、督查督办,目前已有10件市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例如:
1.申耐芳等5位代表提出的法院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人员素质,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予以充分肯定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5号政法类21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官素质和案件质量上采取了许多措施,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敢于揭丑,绝不护短。我院在与代表见面反馈时得知市瑞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曹栓柱货款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承办法官存在服务态度和裁判文书迟延送达问题。
经查,本案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承办法官及时要求双方领取,由于原审被告、上诉人曹栓柱多次推拖,一个多月仍未领取。承办法官于2010年1月19日将裁判文书随卷宗委托一审法院送达,后经数月仍无回执,裁判文书最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针对所反映的服务态度和裁判文书迟延送达问题,我院督查问责办对承办法官进行了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要求承办法官和申耐芳代表进行沟通、检讨自己的言行。申耐芳代表对此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尽管如此,我院在8月15日召开的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仍对该承办法官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我院在审判法庭导诉台设置法官投诉薄,今后一但发现法官存在作风简单粗暴,语言不文明,对当事人冷、横、硬、推,违反司法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可直接投诉法官,我院督查问责办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问责追究。
2.刘长河代表提出刘芳芳申请执行孙同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六年未执行,建议进行司法救助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2号政法类22号)
2002年9月26日,刘芳芳由孙同建带到省六建公司项目部建筑工地打工,被安排到伙房做饭并当晚宿住伙房,因煤气中毒致一级伤残。双方发生纠纷后,刘芳芳起诉至洛龙区法院。洛龙区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省六建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2004年8月9日,刘芳芳向洛龙区法院申请执行孙同建,因孙同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洛龙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长河代表提出对该案进行司法救助的建议后,洛龙区法院已对申请人刘芳芳救助2000元。2010年6月30日洛龙区法院承办法官向刘芳芳说明本案的执行难度,刘芳芳要求再救助2万元,其他不再要求。目前,洛龙区法院已启动司法救助程序,2万元救助款年底前予以解决。
3.周卫东代表提出的中院审判法庭“门难进”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63号政法类23号)
针对代表提出的中院审判法庭安检时间滞后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实地查看进入审判法庭时的安检情况,现场召开协调会。目前,我院投资3万余元安装智能门卫管理系统解决了审判法庭安检时间滞后的问题。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安检工作由原来上、下午上班后半小时开始安检,改进为上、下午上班后,诉讼参与人即可通过智能门卫管理系统安检后登记进入审判法庭。
三、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情况
董兴旺代表提出中院秘密超标的查封侵权,受害企业维权立案难的建议(代表建议总第143号政法类3号)
董兴旺代表提出的建议案针对2起案件,分别是河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和徐铁锤诉洛阳居业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居业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城建公司及徐铁锤分别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居业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我院于2008年3月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因查不到居业公司银行存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4月9日对居业公司开发的居业家园9号楼三层、10号楼三、四层在建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鉴于要保全的房屋属于在建工程,仅起框架且尚未分割,无法进行分套保全,我院便在市房管局办理了在建房屋查封手续, 并于4月18日向居业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为不影响居业公司正常销售,在查封同时告知居业公司房屋可以出售,但需将售房款支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方可将房屋解封。4月20日居业公司向我院提出复议申请书,认为城建公司和徐铁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应裁定冻结或查封其财产。4月28日合议庭经评议后驳回居业公司的复议申请,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2009年7月21日居业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我院于当日和8月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于8月6日解除对9号楼三层的查封,2起案件共同适用10号楼三、四层保全措施。2009年12月31日居业公司以需要办理房产证为由申请变更10号楼保全措施,我院于2010年1月5日、5月25日、5月26日到现场查看,发现10号楼三、四层楼梯均已被阻断,内部间隔仍未分套,保全的楼房接近竣工,其相应价值也已增值,减少查封面积能够保证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故,我院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与房管部门协商,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10号楼的门面房600平方米。
居业公司认为法院是秘密超标的查封,我院督查问责办和监察室先后对该案展开调查。截止目前,均未发现秘密超标的查封行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在对办理工作予以肯定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办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责任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以及办事拖沓等。在队伍建设中,存在着个别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不严谨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结合今年全省政法系统开展的“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建立人大代表“联络之家”,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人大代表满意,为实现“福民强市”的目标任务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报告妥否,请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