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的决定

2011-03-22

(2010年10月20日洛阳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认真审议,决定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的第三部分,修改为: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75%以上的,评定为满意;满意票得票率高于50%、低于75%的,评定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得票率在50%以下的,评定为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