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03-22

——2010年10月20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王卓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0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我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八条中公交车辆不包括长途客运车和出租车。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取得公交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资格服务证”的规定,建议修改为“经过公交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该建议,并在罚则中对应的条款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也作相应了文字技术等方面的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