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张宏谋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提请任免下列同志职务:
张宏谋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 洪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峰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予洛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楚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钰珉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万臣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伊新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红印同志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胡博文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赵国卷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院长 王树茂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