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马好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0年12月23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马好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0年1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马好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况报告》。报告中认定,洛阳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瀍河区塔西村村委会主任马好强作为基层村干部,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2010年1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马好强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马好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