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占位费”,还是“管理费”?停车费让车主好糊涂

2011-04-15

    车辆停在马路边、酒店门口或封闭小区的停车位上,交了三五元不等的停车费。一旦车辆被划伤、损害或是被盗,车主最先想到的就是找看护车辆的管理人员或物业公司讨个说法。近日家住洛南新区的刘女士就碰到了这一问题,刘女士停在自家小区停车场的汽车,一觉醒来发现车窗不知被谁砸坏了。去找派出所,派出所建议她还是报保险公司,而刘女士认为自己所交的车位费就理所当然地是“管理费”,对于车辆停放期间受损,物业公司不担责的说法很难认同。就此问题刘女士咨询了我们,我们对刘女士就其交的是停车“占位费”还是“管理费”,相关单位承担的责任的不同进行了解释。
    本律师认为,汽车停放在小区、路边、酒店门口、停车场等处时,如果汽车被盗,被刮伤、划伤或者车内物品被盗,收取停车费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因在缴费方和收费方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合同而有本质不同。实践中,如果把车辆停在收取看车费的看车点、专门停车场、宾馆停车场等处,那么无论收费与否,双方之间都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为保障车辆安全本身即为上述停车场所提供服务的一项主要内容,所以车辆在上述地点停放时发生被盗,被刮伤、划伤或者车内物品被盗等事件,收费方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尽管收费方收取了停车费,却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比如业主在小区内停车,尽管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管理费,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而在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情况下,不存在车辆的交付问题,业主可以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志随时开走汽车,而物业公司仅是承担着对停车的管理责任,这一责任主要针对停车地点、设施、通行顺畅、必要安全保障等内容,而不包括保管的内容。一旦车辆被盗,被刮伤、划伤或者车内物品被盗,只要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有监控设施,配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等,物业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总之,因停车费引发的赔偿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关键的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符继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