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1-05-04

 
—2011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于2011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建环保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市住建委、市法制办等部门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经济建设的展现,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它直接体现着城市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随着我市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创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特别是广大群众对城市的市容及环境卫生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亟须通过立法修订对该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
    从全国范围来看,上海、大连、郑州等大中城市已相继修订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市也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关于法规的体例问题:我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工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办法”的体例,但其内容已是五易其稿,法规条款较前几个版本更是全面、系统,仍沿用“办法”体例已不太合适,采用“条例”体例更为科学、客观。
    (二)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人民是城市的主人,享有拥有良好城市环境的权利,但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参与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既是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办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内容的总结和明确,它符合当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趋势。
    (三)关于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问题:为了保障环境卫生设施能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不被随意侵占或破坏,我们对《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进行了修订,从而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管。
    (四)关于对“小广告”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措施问题:为了坚决打击违反规定随意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违法宣传行为,我们参照上海、重庆等地做法,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电信部门对宣传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为消除城市 “牛皮癣”创造条件。
    此外,我们还对《办法(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