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2011-06-01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5月30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玉龙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先后深入到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涧西区、偃师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次专题调研高度重视,种松志检察长亲自作汇报,院党组成员全部参加汇报座谈会,金鹏华、马保政副检察长及相关处(局)室负责同志陪同调研;有关县(市)区政法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分别配合做好在本县(市)区的调研活动。
    在专题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分别召开了相关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实地察看了警示教育基地、检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杨玉龙副主任在认真听取汇报和座谈后,充分肯定了全市检察机关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他说,近年来,市检察院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和我市责任分解意见,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重点,以打促防;坚持把预防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以防保廉;坚持把协作配合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推手,以合促效,我市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县(市)区检察院认真落实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具有本地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共同建立和不断完善了覆盖全市的惩防体系。
    杨玉龙副主任强调,惩治和预防是构建惩防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紧密联系,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渗透,治中有防,防中有治,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惩治腐败是手段,其本身也是一种预防。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震慑力和预防的推动力。预防腐败是目的、是基础,通过教育、制度、制约,使有关人员真正做到思想上不想腐败、心理上不敢腐败、行动上不便或不能腐败,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仅有利于巩固惩治腐败成果,也有利于降低反腐败工作的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公务人员的一种关爱和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好惩治和预防两者关系,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坚持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对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达到查处一案,教育、震慑一片的目的。
    就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杨玉龙副主任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突出工作重点。惩治和预防腐败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集中精力,紧盯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高度关注民生,通过案件办理、检察调研等,深入分析产生腐败的原因,发现制度漏洞,及时帮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二要加强协作配合。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做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市检察院特别要注重与市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协作网络,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合力,增强工作实效。三要研究解决新问题。为预防腐败,近年来,我市采取了政府集中采购、土地公开拍卖等制度,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了节约资金、维护良好经济秩序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等目的。但是,运行一段时间后,一些不法分子又在利用制度中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检察机关应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及时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大监督的力度,防止一些不法行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土地公开拍卖等合法形式,穿上合法外衣。四要拓展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对刑事法律、民商事法律要进行监督,对行政法律同样应进行监督。要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避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以罚代刑、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腐败问题,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