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洛阳市旅游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1-06-02

(2011年2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洛阳市旅游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条例》作为规范我市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旅游强市”和“福民强市”,助推我市“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的城市定位的早日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加强了学习宣传,使《条例》已成为旅游行业的执业准则;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通过规划优先、项目为重,完善规划编制、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着力打造大旅游格局;依托资源,综合开发,不断丰富了旅游产品体系;通过加大主流媒体宣传,开展主要客源地营销,精心打造高铁旅游新线路等措施,强化营销,引客入洛,较大程度提升了洛阳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会议指出,《条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旅游发展及项目规划与《条例》的要求及现实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有的景区、点没有规划,有的只有规划没有落实;二是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还处理得不够好,特别是“五大都城遗址”等历史文化资源,基本上处于单纯地强调“保护”的阶段,还谈不上开发和利用;三是旅游资源丰富和旅游业态单一的矛盾还不能有效解决。绝大部分景区其主要收入是门票收入,缺少精品旅游项目和大型旅游集团,旅游对餐饮、住宿、购物、交通等其他行业的拉动作用十分有限,产业链条很短;四是管理与服务还不能有机融合,执法过程中重管理、轻服务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旅游发展的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会议强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福民强市”的总体战略要求,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快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一要结合制定“十二五”规划和“福民强市”目标,完善规划,狠抓落实;二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真正做到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三要坚决破除不思进取、小富即安、满于现状的思想,增强竞争意识、忧患意识、进取精神,勇于创新,努力打造旅游精品;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提升形象,优化旅游环境,努力将旅游业打造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和提升幸福指数的幸福产业。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于2011年1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征求意见后,于2011年3月底前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