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1年3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委主任 郭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督办代表建议作为代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办理和督办程序。近年来,先后制定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法》、《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办代表建议的工作意见》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重点建议和代表不满意建议办理情况的评议办法》,使代表建议的办理、督办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推动了建议办理工作的扎实开展。随着我市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进步,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期望与要求不断提升,在实际办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原有的三个办法(意见)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了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将三个办法(意见)的内容进行整合完善,制定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法(草案)》。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依据
在调研和联系代表过程中,部分代表反映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了个别承办单位想方设法让代表签字表示满意、不是在落实上下功夫,代表“被满意”等问题,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针对出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常委会领导多次提出要求,主任会议及时研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新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根据主任会议精神,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赴外地进行了认真调研,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充分征求了部分县区从事建议督办工作的基层同志和部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过去建议办理和督办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将三个关于建议办理、督办的办法(意见)整合修订完善,起草了《办法(修改稿)》。随后代表工作机构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修改稿)》的内容反复进行认真研读,推敲探讨,几经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现正式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对建议的提出与受理、交办与办理、监督检查、评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制定本《办法(草案)》主要是对市人大代表所提建议的办理、督办工作作出规定。为便于驻洛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代表建议,在附则中规定“驻洛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主体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了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办理答复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办。同时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建议的收集、研究、交办、督查、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对口联系单位建议办理情况的检查、督办。
(三)关于重点办理的建议。重点办理的建议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建议。抓好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对于推动整个建议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办法(草案)》规定了对重点办理的建议,应由市人民政府重点研究办理;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机构进行重点督办、跟踪督办。
(四)关于建议办理的评议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提升建议办理水平,增强建议办理实效,《办法(草案)》在第五章中着重规定了建立建议办理情况评议制度,评议的对象主要是重点办理的建议和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对承办单位重视不够、办理不力导致代表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情况说明;必要时应向市委报告,建议列入承办单位年度考核。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